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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个税年度汇算计算例题(2020年个税年度汇算不补交后果)




一、应退税额的计算

(一)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案例-1】


2019年度赵某1月领取工资1万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假设没有专项附加扣除,预缴个税90元;其他月份每月工资4000元,无须预缴个税。


解析:


全年综合所得收入额=1万 11×0.4万元=54000.00元;


全年应税所得额=54000.00-60000.00-2000.00×12<0.00元;


全年应纳税额=0.00元,小于预缴税额90元,应退税;


应退税额=预缴税额-应纳税额=90.00-0.00=90.00元。


因此,赵某预缴的90元税款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汇算清缴申请便捷退税;也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汇算申请退税。




(二)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扣除的。


【案例-2】


2019年度钱某每月工资1万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有两个上小学的孩子,按规定可以每月享受2000元(全年24000元)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但因其在预缴环节未填报,使得计算个税时未减除子女教育附加扣除,全年预缴个税1080元。


解析:


全年收入额=1万元×12=12万元;


全年应税所得额=12-6-0.2×12-2.4=1.2万元


全年应纳税额=12000.00×3%-0=360.00元,小于全年预缴税款1080.00元,应退税;


应退税额=1080.00-360.00=720.00元


因此,钱某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按规定通过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请退税720元。




(三)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案例-3】


孙某于2019年8月底退休,退休前每月工资1万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假设没有专项附加扣除,1-8月预缴个税720元;后4个月基本养老金按规定免征个税。


解析:


全年应税所得额=1万元×8-6万元-0.2万元×8=4000.00元;


全年应纳税额=4000.00*3%=120.00元,小于预缴税款720.00元,应退税;


应退税额=720.00-120.00=600.00元。


因此,孙某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请退税600.00元。


需要说明的是,孙某虽然实际工作期限只有8个月,但是汇算清缴仍然可以扣除基本费用6万元,因为这是《个人所得税法》直接规定的,属于法定扣除。法律并没有注明按照实际工作月份数要扣除,所以全年汇算时一定是扣除6万元。




(四)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案例-4】


李某是一名作家,无任职单位。2019年出版小说取得稿酬20万元,预扣预缴个税2.24万元;培训班讲课取得报酬6万元,预扣预缴个税0.96万元;已发表的小说交由某影视公司改编为剧本,收取剧本使用费50万元,预扣预缴个税8万元。


假定李某个人缴纳“三险一金”2000元/月,符合扣除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合计金额5万元,满足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2万元(全额扣除)。


解析:


全年收入额=20万元*(1-20%)*70% 6*(1-20%) 50*(1-20%)=56万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56万元-6万元-12*0.2万元-5万元-2万元=40.6万元;


全年已预缴税款=2.24万元 0.96万元 8万元=11.2万元;


全年应纳税额=406000.00*25%-31920=69580.00元,小于全年预缴税款,应退税;


应退税额=112000.00-69580.00=42420.00元。


因此,李某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汇算清缴申请退税42420.00元。


说明:影视剧本使用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属于稿酬所得。




(五)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案例-5】


周某纳税人每月固定一处取得劳务报酬1万元,适用20%预扣率后预缴个税1600元,全年19200元;全年算账,全年劳务报酬12万元,减除6万元费用(不考虑其他扣除)后,适用10%的综合所得税率,全年应纳税款3480元。


因此,周某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汇算清缴申请15720元退税。




(六)预缴税款时,未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


【案例-6】


武某是一名残疾人,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征条件。2019年度每月工资2万元,每月个人交纳“三险一金”1500元,每月专项附加扣除4000元,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8880元。


假定武某所在省份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残疾人每人每年可定额减征应纳税额6000元;年度汇算无其他可扣除项目。


解析:


全年收入额=2万元*12=240000.00元;


全年应税所得额=240000-60000-1500*12-4000*12=114000元;


全年应纳税额=11400*10%-2520=8880.00元;


由于是残疾人,可以减征应纳税额6000.00元,故考虑优惠政策后实际应纳税额=8880-6000=2880元,小于已预缴税款,应退税;


应退税额=8880-2880=6000.00元。


因此,武某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汇算清缴申请退税6000.00元。




(七)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


【案例-7】


王某2019年度每月工资收入2.5万元,个人“三险一金”2000元/月,专项附加扣除4500元/月,平时没有扣除其他项目,全年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5480元。


假定:1.王某2019年公益慈善捐赠可税前扣除金额为2万元,预扣预缴时没有扣除;2.无其他项目综合所得收入。


解析:


全年收入额=2.5万元*12=30万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00000-60000-2000*12-4500*12-20000=142000元;


全年应纳税额=14200*10%-2520=11680.00元,小于已预缴税款,应退税;


应退税额=15480-11680=3800.00元。


因此,王某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汇算清缴申请退税3800.00元。




二、应补税额的计算

(八)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


【案例-8】


2019年度冯某作为外派的财务总监,同时从派出单位和派驻单位领取了两份工资。派出单位每月发5000元工资,扣除基本费用5000元后不交税,实际领取5000元/月。派驻单位每月工资2万元,每月扣除基本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2000元、专项附加4500元,全年累计预扣预缴税款7680元。


假定年度汇算时无其他扣除项目和综合所得收入。


解析:


全年收入额=(5000 20000)*12=300000.00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00000-60000-2000*12-4500*12=162000元;


全年应纳税额=162000*20%-16920=15480.00元,大于已预缴税款,应补税;


应补税额=15480-7680=7800.00元。


因此,冯某需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汇算清缴补缴税款7800.00元。




(九)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率等。


【案例-9】


陈某是一名企业财务总监,2019年度平均每月工资36000元,扣除“三险一金”2000元/月、专项附加扣除4000元,全年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43080元。


陈某利用业务时间在网络上讲课,培训机构每月税前报酬8000元,共计12个月,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5360元;出版专业书籍,取得稿酬100000元(税前),出版社预扣预缴隔热所得税11200元。


假定陈某汇算时无其他可扣除项目。


解析:


全年应税收入额=36000*12 8000*12*(1-20%) 100000*(1-20%)*70%=564800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564800-60000-2000*12-4000*12=432800元;


全年累计预缴税额=43080 15360 11200=69640.00元;


全年应纳税额=432800*30%-52920=76920.00元,大于已预缴税款,应补税;


应补税额=76920-69640=7280.00元。


因此,陈某需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汇算清缴补缴税款72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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