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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一次性扣除固定资产怎么办(固定资产汇算清缴中全额扣除,季度末怎么办)

关于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加速折旧扣除政策,实务中执行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文件一次性扣除规定上,不同企业对执行这一政策固定资产账务处理方式五花八门。总体看主要有三种大致相同的处理方式。一种是将购入符合“一次性扣除”条件的固定资产先记人了“固定资产“科目,然后再一次性计提折旧扣除。第二种是直接记人了相关的成本费用科目。如管理用固定资产直接记: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等。车间用直接记入制造费用等。第三种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作为成本费用一次性扣除,会计核算上按正常年限计提折旧,后面年度计提折旧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增处理。下面就这一事项的账务处理结合财税文件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谈几点个人观点,欢迎大家点评:


一、政策依据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手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新购进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人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中的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城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财税[2015]106号文件)小微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


2.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


3.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二、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个人观点认为应通过“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然后再计提折旧扣除,具体依据如下:


1.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都明确是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在购人时可一次性计人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个文件并没有改变会计核算时固定资产的属性;会计核算应按固定资产处理。


2.将“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通过“固定资产”核算也有利于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


3.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文件规定允许一次性扣除,不在分年度计算折旧,并没有表示不通过计提折旧方式进行核算。


4.如果采用会计核算分年度计算折旧 ,税法上购进固定资产当年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以后年度根据当年计提折旧额进行纳税调增,这种方法有利于企业会计利润核算的可靠性。如果涉及资产多,属于不同年度,纳税调整工作量太大。


三、案例举例


某专用设备制造企业2018年6月购进研发设备一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万元,款项用银行存款支付,账务处理如下:


1.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 5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万元


贷:银行存款 58万元


2.计提折旧一次性扣除时:


借:研发支出


贷:累计折旧


3.设备经过若干年使用,最终报废时: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XX设备


4.报废残值收入11.6万元


借:银行存款


贷:资产处置损益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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