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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支付工资的时间(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工资支付时间)




一、法律的规定


(一)国家层面的规定


《劳动法》规定,工资要按月支付。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要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且每月至少支付一次。




解读:


国家授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支付的日期,但双方的约定不能随心所欲,而是要受到限制:工资要按月发,且每月至少发一次。




(二)广东省的规定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


2.用人单位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3.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或“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按“计件”或“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1个月的,仍应当按约定“每月支付工资”。


4.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




解读:


广东省的规定较为具体:


1.广东省授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


2.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月、周、日、小时、计件、完成工作任务、年薪制、其他考核周期”等“工资支付周期”,但“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仍要“每月支付工资”。


因此,广东省的规定进行了具体化,但仍受到国家规定的限制——依然要“每月支付工资”。




(三)深圳市的规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


1.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


2.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5日;


3.用人单位因生产困难,需延长5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解读:


深圳是全国首个明确规定了“每个月哪一天要发工资”的地区。对于发放周期为“自然月”的工资,深圳地区的用人单位要遵循以下规定:


1.工资的发放时间,不得超过次月7日;


(注:次月1-7日要发上月工资)


2.用人单位因故,可以延长5日;


(注:用人单位“因故”,可在次月1-12日发放上月工资。对于何为“因故”,法律不做硬性要求,可以理解为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豁免性规定。)


3.用人单位生产困难,征得工会或员工书面同意的,可以延长5日以上,但最长不超过15日。


(注:用人单位“生产困难,征得工会或员工书面同意”的,可以在次月1-15日发放上月工资——但最长只能延长到次月15日,不能再继续延长了。次月16日以后发上月工资的,属于违规做法。)




二、司法实践的观点


(一)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约定的工资支付时间违法的,为无效条款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6)粤民申字2116号再审案件中认定:


“二审法院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0日发放工资,因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康*公司在每月20日或者更晚支付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莫**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莫**工作年限和平均工资,认定康*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54481.7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解读:


1.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中约定工资的发放时间,但要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


2.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发放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相关约定无效。


3.用人单位按照该无效条款发放工资的,表面上符合双方的约定,实质上却会被认定构成法律上的“不及时”发放工资;


4.一旦用人单位被认定“不及时”发放工资,劳动者是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被迫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且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用人单位有必要审核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劳动规章制度,看工资的发放时间是否符合法律及当地的规定。




(二)深圳地区的企业,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约定的月工资支付时间,最晚不要超过“次月12日”。


司法实践中,深圳地区的企业,需要遵循《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企业在与员工约定月工资支付时间时,最晚不应超过次月12日(注:7日 因故可以延长的5日=12日),否则有可能被认定无效。




(二)非深圳地区的企业,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约定的工资支付时间,最晚不要超过“次月月底”。


司法实践中,非深圳地区的企业,需要遵循《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每月都要支付工资”的规定,因此企业在与员工约定月工资支付时间时,建议最晚不要超过“次月月底”,否则也有可能被认定无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修正)


第十一条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专业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民商事纠纷,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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