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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2016年36号何时作废(营改增2016年36号文件发布时间)

  煤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发生转让采矿权、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等的行为,这些业务是否需要进行纳税申报以及如何纳税,由于政策频繁更替,使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适用政策时较难准确掌握,本文从营业税时代的政策说起,逐项分析转让采矿权、附着于土地或不动产的机电设备、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及现行重组过程的相关规定,希望对大家的实务操作有所帮助。


  一、转让采矿权


  二、对于转让附着于土地或不动产的机电设备


  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18号)明确,对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应按照“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之后,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应分别按照“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四、根据现行政策,煤矿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转让资产的,符合条件不征增值税


  煤矿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是营改增业务,适用财税〔2016〕36号;涉及货物的,是原增值税业务,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及货物属于不征税收入的,在开具发票时选择编码607、608、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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