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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案例(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积极影响)

很多人家里闲置的物品积累得越来越多,就想着通过二手交易平台转卖换点零花钱。这似乎是在正常不过的事情了。而律师呢,平时需要不断学习,买的书越积越多,堆在家里即占地方,又容易积灰,将自己看过的旧书再专卖,可以说一举多得。然后,有个律师,却因为在网上卖自己旧书,而收到有关部门巨额的罚款。怎么回事呢?



于是,杨律师就这么找到了一个二手交易网站,利用业余时间,把自己看完的旧书上传到网上进行售卖。毕竟也不是专业的商家,杨律师的交易量也很有限。可能两三天也才能卖个几本书,经过三年多的时间,累计销售的图书总价值,也不过四万多元。然而,没想到的是,一天,他却突然收到了一张巨额的罚款决定书!打破了杨律师原本平静的生活。


处罚

原来,这个处罚决定书,是当地的文化执法部门做出的。而决定书上指出杨律师近三年多来一直在售卖自己旧书的行为,属于违法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由于累计经营额达到了4万多元,据此要对他进行28万元的处罚。杨律师无法理解,自己卖的是旧书,属于个人处置闲置物品,并非商家,这样的处罚难道真的有法律依据吗?



作为法律人,杨律师对于这样的处罚自然是无法接受,便向相关部门提出了复议申请。而不到两个月,复议机关,就做出了决定,维持了文化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给出的依据也很明确,认定杨某的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批发、零售出版物。


既然属于违法行为,就应当受到处罚。既然复议决定已经做出,难道杨律师只能认罚了吗?还有其他办法吗?


维权

好在杨先生,是个律师,对法律知识非常精通。对于文化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一般老百姓可能就以为无计可施,只能接受处罚了。但其实,还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做出决定书的相关部门,由法院做出更为权威的裁决。所以,杨律师向当地法院进行了行政诉讼。



案情分析及启示

虽然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网上销售图书,并不区分新书和旧书,而杨律师的行为也确实属于违法行为,由于其销售额为4万元,所以按照7倍的处罚,做出了28万元的罚款决定。


但是判断是否违法,不可仅仅局限于一部具体条例的规定,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联系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法律适用上也应当遵循多种规则。例如:上位法要优于下位法,特殊法要优于普通法。



而在《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对于杨先生这样年累计交易不超过10万元的,属于个人从事的零星小额交易,可以不需要进行登记。既然如此,那就不属于《出版管理条例》认定的没有出版物许可证经营的情形,也就不可能再认定是违法行为了。


最终法院做出了判决,撤销了当地文化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书和复议机关的维持决定书。杨律师也总算是通过法律维护了自己的合法利益,这也让其他在网上卖二手书的网友们放心了。



希望这件事情,能给各地执法部门提个醒。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处于强势地位,应当谨慎行事,稍有错误,将直接影响到百姓的利益。只有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更好了体现执法的公正性,保障群众的合法利益。


#315全民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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