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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收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收益怎么交税)

山东省属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自2015年实现破冰,此后一度推进缓慢。


近几年,山东相关部门又相继出台政策,2020年,山东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要求,要进一步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如今进展如何?


升级“工具箱”和“政策包”


据介绍,早在2017年,山东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十条意见》中就明确要推动符合条件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方式实施股权激励。


2018年底,山东省国资委代省政府办公厅拟定了《关于推进省属企业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225号)文件出台后,山东省国资委加强指导,积极推进省属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取得明显成效,同时也在实践过程中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2020年,山东省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要求,要进一步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出台完善省属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意见,指导符合条件的省属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全面实行股权激励。


山东省国资委考核分配处处长曾繁领介绍,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部署安排,为着力深化省属企业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省国资委在总结股权激励实践操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出台了《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意见》,《意见》是对我省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工具箱”和“政策包”的又一次上新和升级。


打破实际收益“天花板”


据介绍,此次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意见,在四个方面做出了创新。


一是合理设定业绩,把好授权行权的“进出口”。由“严进严出”转变为“宽进严出”,部分企业反映,国有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既要回头检查历史上是否有漂亮的成绩单,又要求公司未来的业绩必须实现节节高。


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和新冠疫情影响,省属企业经济效益有较大起伏,在此形势下再做上述业绩要求,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难度。


针对这些问题,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业绩考核要求,《意见》优化了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时的业绩门槛,明确了“宽进严出”的实施原则,即实施股权激励的决定条件是上市公司未来的高质量发展,不再将历史业绩水平作为实施激励的先决条件,企业可以结合近三年平均业绩水平、上一年度实际业绩水平、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合理确定授予业绩;同时督促企业科学合理设置具有前瞻性和挑战性的行权业绩目标,且进一步严格对激励对象的绩效考评机制,通过“严考核”落实“硬兑现”。


二是加大激励力度,打破实际收益的“天花板”。按照以往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实际收益水平不得超过授予时其薪酬总水平40%,即激励对象行权后,公司需对其所获的实际收益进行封顶控制。部分企业反映,由于受到激励额度封顶限制,导致公司效益水平的提升以及资本市场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并不能完全反映到激励对象的收益水平上, 在一定程度滋生了对公司发展最有影响力的核心人员“小富即安”的保守心理,也影响了企业实施激励的积极性。鉴于上述情况,《意见》坚持强化正向激励的原则,明确激励对象在完成公司业绩及个人考核达标后,行权时不再设置激励收益的调控上限,即实际获得的收益完全归属个人,既有效激发了企业关键人才干事创业的潜力,最大限度的调动核心骨干的积极性,也促使企业进一步吸引和留住核心关键人才,在人才竞争中掌握更高的主动性和话语权。


三是允许预留权益,锻造聚才引才的“强磁场”。《意见》进一步明确企业可以为拟市场化选聘人员规范设置预留,但预留权益数量不得超过该期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且要说明预留原因及预留权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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