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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股权转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出资人用自己并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进行出资时,该出资行为的效力不宜一概予以否认。因为无权处分人处分自己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时,只要第三人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条规定的条件,其可以构成善意取得,该财产可以亦可以认定属于第三人所有。而出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处分行为,出资人用非自有财产出资,属于无权处分,那么在公司等第三人构成善意的情形下,其也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有利于维持公司资本,从而保障交易相对人的利益。



2014年12月,我从A公司的甲、乙二人手中收购了A公司的65%的股份,我和甲、乙二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甲、乙二人出具了股东会决议,并且顺利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我支付了股份转让款80万元。2015年年初,我在参加公司股东会时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丙、丁二人声称是公司的股东,称并且同是股东的甲、乙二人冒充了丙、丁二人的签字将丙、丁二人的部分股份转让到甲、乙二人名下后又转让给我,要求我退还股份。请问:如说法属实,我是否必须退还股份?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余长春律师解答:


这是一个股权转让中的善意取得问题。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如果将其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善意受让人能够有偿取得该财产的一种财产取得方式。股权转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并不能仅以登记的公信力为要件,应符合善意取得的全部要件。如果您要顺利使用善意取得制度,应符合以下条件:1.您在受让股份时为善意,对于甲、乙二人无权处分股份的事实不知晓,并且已经尽到审慎义务,尽自己的能力了解了股份的所有权人;2.已经支付了合理的股份转让价款;3.转让的股份依法已经登记。如果您符合上述全部要件,不必退还股份,已经善意取得了受让的股份。


执业经历23年,业务专长:债权追收、经济纠纷、金融法律服务、破产清算等。



余长春律师普法:


《公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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