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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和效力有哪些(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如果要发生物权处分行为,需要取得权利人的追认。善意取得制度是保护交易秩序的制度,那么善意取得的合同效力是怎样的,善意取得有哪些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的合同效力是怎样的,善意取得有哪些构成要件?



  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姜明祥律师解答:


  善意取得的合同效力: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姜明祥律师解析: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当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物时,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会受到侵害,才会存在牺牲原物权人的利益而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并且,受让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保证第三人的行为是有效的,一个被撤销或无效的行为就不存在对其利益的保护问题。


  二、在客体方面,我国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四、在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受让人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而受让人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支付合理对价的法律行为。


姜明祥律师,系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济宁市律师协会会员。从业多年来,办理了大量刑事辩护、经济纠纷、债权债务等相关类型案件,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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