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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8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86号文件)


实务中经常出现当某个文件发布后,企业发现前期税务处理和文件明确的操作口径有差异,一种情况是后续文件明确的适用税率比前期企业执行的适用税率低,比如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2月21日发布的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企业前期外卖自制食品已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的业务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原适用的税率高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所明确税目对应税率的,多申报的销项税额可以抵减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多申报的销项税额是指2016年5月1日起发生多申报的销项税额。


例:某餐饮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合计外卖自制食品100万元(不含税),在财税〔2016〕140号文件发布前,企业销项税额合计17万元,按文件规定企业税款所属期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多申报的销项税额11万元,可以在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中抵减,使文件发布前后政策口径保持一致。


第二种情况是后续文件明确的适用税率比前期企业执行的适用税率高,比如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企业(一般纳税人)前期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已按物业管理服务按6%税率申报了销项税额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原适用的税率低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所明确税目对应税率的,不调整申报,并从2016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执行。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6年12月1日以后的相应应税收入,应按财税〔2016〕140号文规定的征收品目执行,2016年5月至11月间相应收入由于征收品目执行错误而少记的销项(应纳)税额可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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