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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装电梯含政府补助怎么账务处理(加装电梯补助费用是否可以分给业主)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一项广受欢迎的惠民工程,但在南京某小区,加装电梯却引发了邻里纠纷,还闹上了法庭,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为使用加装电梯,业主状告邻居




某小区单元楼共7层14户。2016年12月,7户业主经过协商,决定不区分面积,按楼层确定系数,分摊加装电梯的费用。2017年1月,在取得10户业主同意后,该单元楼7户业主作为增设电梯的建设者达成协议:电梯由7户共同拥有,产权比例为均分,电梯安装费33万元由7户按楼层系数分摊并先行出资。







2017年10月,电梯建设完工并获得运行许可。根据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府补贴相关事项的通知》,电梯竣工验收后,7户业主申请获得了政府补贴20万元。




2019年6月,该单元楼业主李某想使用电梯,但在其能否享受政府补贴等问题上与前期建设电梯的7户业主产生了分歧。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李某认为,原告对于公共区域内的增设电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政府的20万元补贴是对整部增设电梯的补贴,而非单独对某几户的补贴,原告也应享受。




7户业主则认为,政府文件载明补贴是发放给原始的出资建设者。前期加装电梯的业主付出了许多劳动,后加入的业主不应该享受政府补贴。




法院:加装电梯的补贴对象应为初始建设者




法院认为,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府补贴相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补贴对象”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者”,第三条“补贴程序”明确规定,自增设电梯完成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建设者需持建设者增设电梯相关付款凭证、相关批准文件等材料向区房产部门申请补贴;第四条“相关事项”规定,增设电梯相关费用采取先建后补的原则,建设者应当先行出资完成增设电梯,再申请补贴。因此,从该文件规定的申请流程、申请材料与“先建后补”规定而言,该文件的补贴对象系牵头申请增设电梯且实际出资垫付增设费用的业主,而非之后使用电梯的业主。同时,以初始建设者为补贴对象,亦符合鼓励老旧小区业主积极改善生活环境、牵头增设电梯的政策精神。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不享受政府补贴,应支付3.3万元后才可使用电梯。李某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玄武法院孝陵卫法庭庭长 陈文军)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因涉及各楼层住户的切身利益,在安装费用、享受补贴等方面容易产生分歧,“众口难调”的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引发诉讼也日益增多。




首先,本案明确了政府电梯补贴的享有者为初建者,这有助于解决小区电梯补贴分摊问题,具有参考价值。认定政府补贴由初始建设者享受,以他们为补贴对象,可以鼓励更多的人增建电梯,将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其次,对于初始建设者能否拒绝后加入业主使用电梯以及电梯加装费用分摊认定方面的分歧,法院通过判决向社会明确了裁判规则,对处理类似案件有借鉴意义。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增建的电梯是对本单元既有住宅整体的附合,为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初始出资者不得拒绝本单元业主交费使用电梯的请求。另一方面,根据《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的原则,初始建设者就出资款的计算方式形成了合意,新加入的业主应予尊重。




电梯增设本是为了改善老旧小区居住环境,方便居民出行,各当事人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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