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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的区别(企业分为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



一、市场管理机构


期思工商所是淮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干部管理和业务工作等由县工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基本任务是:依据法律、法规,对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1、 历史沿革


期思工商所于新中国成立后建立,文革中易名市场管理委员会简称市管会,1984年至1998年实行的是“双重管理”体制,行政隶属党委委、政府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工商局指导。其主要职能是监管集贸市场和个体私营经营。


1998年底,改革工商管理体制,实行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垂直管理。1999年,改革工作全面启动。2000年4月,完成了公务员考录工作,11月完成市场管办脱钩任务,体制改革工作圆满结束。其主要职能随之转变为监管现代化社会主义大市场和各类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


2015年,工商管理机构继续实行的是“双重管理”体制。


2016年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原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职责整合,组建淮滨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2019年,原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职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价格监督检查、知识产权局职责整合,组建淮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主要职责调整为,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


2. 管理机构变迁


建国后,为了加强市场管理,特别是集市贸易管理,县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简称“市管会”。随后乡镇“市管会”也相继成立。


1984年成立期思工商所;2008年,王店、期思、谷堆三个工商所合并为王店中心工商所(副科级);2020年10月,原王店中心工商行政管理所与期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撤并成立期思市场监督管理所。


二、工商登记


期思镇工商所对市场经济主体的工商登记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三种类型登记。登记类型有: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三种经济主体类型的登记管理由淮滨县工商局负责,从2008年开始,乡级工商所受县局委托负责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工作。


登记方式最初由手工填写营业执照,2008年实行全省联网办理,2017年实行全程电子化办理,实现了“一网办、不见面”的登记模式,大大提升了办照效率。截止目前,共办理网上登记276件。


登记范围是:工业、商业、手工业、交通运输、建筑业、饮食业、服务业、外贸、旅游、修理10个行业。


1988年实施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法人登记进行登记登记范围执行了国民经济行业农牧渔业、采掘业、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电信业等15个门类,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发纳入了登记范围,门类更加齐全,程序更加规范。


1994-2004年实行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两种登记制度,这一时期,根据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制定了《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逐步推行现代公司登记管理制度,但传统的非公司制企业仍然存在,出现了两种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并存的局面。登记范围不再从行业企业的性质来划分,而是规定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核准登记,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将开业登记改为设立登记,将注册资金改为注册资本。对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登记管理步入了法制化轨道。


2004年7月1日开始规范行政许可登记,依据《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一步促进了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实施了非传统方式的企业登记申请、当场登记、许可决定、监督过程公开、责任追究等规定,至此,企业登记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截至目前,全镇共有个体工商户61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164户、私营企业53户、内资企业24户。


开展个体经济登记 期思镇个体工商业一直发展滞后,文革期间又受到冲击,个体经济萎靡。1984年开始,期思镇个体工商业由恢复时期进入发展时期,这一时期,依据的是1987年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有了法律依据。2011年,依据的是当年颁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此条例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的限制,取消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身份限制,放宽了经营范围,并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这些规定促进了个体工商业迅速发展。截止目前,全乡共有个体工商户615户,注册资本6353万元,从业人员968人。涉及农林牧渔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水生产和供应业、住宿和餐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等10大类行业。


开展私营企业登记 期思镇私营企业起步相对较晚,发展缓慢,从2004年3月到目前,共有私营企业53家,注册资本2.64亿元,从业人员208人。涉及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农林牧渔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教育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建筑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10大类行业。


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依据的是200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9年5月14日,农民专业合作社逐年增加,至目前,期思镇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164家,注册资本2.16亿元,会员856人。


三、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发挥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职能,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对市场经营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是商品流通和交换的重要场所。期思工商所按照“管而不死、活而不乱”原则,坚持行政措施与经济措施相结合,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方式,主要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加强市场管理,保住合法经营,打击各种剥削行为和投机倒把活动。


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管理工作进入一个崭新时期,市场管理不再局限于集贸市场。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特别是2013年以来,王店中心工商所期思站先后开展了无照经营、农资、成品油、粮棉、医药、食品、文化等各类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共查处违法经济案件27起,查扣各类假冒伪劣商品35类700多个品种,罚没款15.32万元。


1.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期思工商所先后开展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不正当有奖销售、诋毁商誉、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等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关注与民生紧密相关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比如电力、通讯、自来水等。共发放宣传资料800余份,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5份,查扣物品52箱(件),立案4起,罚没款0.6万元。


2.消费者权益保护


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后,消费维权逐渐成为工商监管的重要职责。1999年,全国工商系统正式开通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用电话,建立了12315申请投诉网络。2019年,河南省开展消费维权进城镇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景区“五进”,进一步完善了投诉网络。目前,期思镇已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联络站2个,成功调解消费者投诉举报案件65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0多万元。


3.广告管理


2015年《广告法》实施以后,王店中心工商所期思站加大广告监管力度,开展“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先后开展了户外广告、店堂广告、印刷品广告进行了治理。截止目前,共清理违法墙体广告、店堂招牌广告5处,查缴违法印刷品广告散页800多份。


4.商标管理


1984年是《商标法》实施的第二年,淮滨县商标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期思工商所按照先后开展了商标申报、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实施商标名牌战略、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等活动。目前,期思镇企业共申报商标11件,查处商标侵权案1件。


5.合同管理


王店中心工商所期思站依据《经济合同法》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查处合同欺诈、虚假合同等违法行为,积极开展“重合同守信用”及文明诚信商户活动。至目前,全乡获得“重合同守信用”企业2家,文明诚信商户5家。


四、个体劳动者协会


个体劳动者协会是由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体劳动者组成的联合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劳动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个体经济的助手。


期思镇个体劳动者协会于1987年成立,会长由工商所所长兼任,秘书长由符新道担任。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主要职能是“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主要任务:对个体劳动者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维护个体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帮助个体劳动者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交流经验,开展技术业务培训, 提供法律咨询和信息服务;向有关部门提出发展个体经济和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对个体工商户和管理工作。


五、市场建设及工商管理费


期思镇街道集市集期为隔日一集。期思镇街道为期思镇政府所在地。现有三纵五横八条街道,总长约2.5公里。近年期思镇政府不断加大市场建设投入,街面全部硬化,安装了路灯。街道段两侧新建了下水道。街面整体干净、整洁。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征收的,主要用于建设集贸市场,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费开支。


工商管理费的收取依据是198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5%-1.5%收取;对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益额的2%-3%收取。市场管理费的收取依据是1983年国务院下发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除国营商业、供销合作商业在集市上进行议购议销业务外,对进入集市交易的商品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少量的市场管理费,工业品、大牲畜费率按成交额计算不得超过1%,其他商品不得超过2%。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转变为维护经济秩序和进行市场监管,不再直接参与市场建设。因此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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