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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建筑领域班组长(包工头)雇用农民工的社保处理;不缴纳社保费用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根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所谓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律师、会计师、自由撰稿人、演员等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保险费也由个人承担。


基于以上法律政策规定,必须缴纳社保费用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及其雇用的劳动者(在会计和社保法上称为“职工”),因此,建筑领域的班组长(包工头)是自然人不是用人单位,其雇用农民工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班组长(包工头)不承担农民工缴纳社保费用的负担,由农民工自已在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缴纳“新农合”和“新农保”。


具体总结如下:


第一,由于建筑劳务公司与班组长(包工头)签订的是劳务专业作业分包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因此,班组长(包工头)与建筑劳务公司不是雇佣和被雇佣的法律关系,建筑劳务公司和班组长(包工头)不缴纳社保费用。


第二,班组长(包工头)聘用的农民工,是灵活就业性质的用工关系,只要专业作业劳务一旦完工,农民工与班组长(包工头)就结束灵活就业的用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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