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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资产相关政府补贴递延所得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递延所得税)



如下文“背景”资料所述,A公司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因2008年“5.12”大地震,根据国家税收优惠政策,A公司2008-2010年3年免交企业所得税。A公司2008、2009、2010年分别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300万元、100万元、2850万元,在收款当年已作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由于在免税期,实际不需要缴纳所得税。这部分递延收益从2011年开始按10年分摊。



解答:


在本案例中,需要判断按照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09]87号文(2011年度后为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所涉及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1)如果既不是免税收入也不是不征税收入,即属于常规的应税收入,则在以后年度,与该补助款对应的资产折旧、摊销等仍可税前扣除,即资产的计税基础仍为其原始成本,但调整后账面价值为原始成本减去递延收益余额,所以调整后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存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满足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一般条件的前提下,应当按照预计以后年度折旧期间的适用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尽管2008~2010三年内的适用税率为零,导致实际取得补助时并未纳税,但未来资产折旧时仍可享受到税收抵免利益,所享受的抵免利益金额等于以后年度所计提的与补助款对应的资产折旧部分乘以该折旧计提年度的实际适用税率。(2)如果属于不征税收入,则按照财税[2009]87号文(2011年度及以后年度为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价值对应的后续折旧、摊销额不得在以后年度税前扣除,即此时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调整后账面价值相等,就没有递延税款影响。



个人认为解释的还是比较详尽的,有理论支撑也有实务解读,相信对大家理解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有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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