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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是资产负债表的什么(资产负债表报错了,罚款吗)

一公司迟迟不缴纳行政罚款,


相关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规避执行,


公司股东索性隐瞒行政机关,


最终弄巧反拙,自食苦果。



案情回顾:


公司股东以欺骗方式注销公司逃避缴纳行政罚款


2017年4月,佛山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人员在佛山市三水某钢制品有限公司的钢管车间作业时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原三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原三水区安监局”)经调查后对某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某工程有限公司对处罚无异议,但一直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原三水区安监局作出催告后于2018年3月19日向三水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罚款及迟延缴纳产生的加处罚款共计40万元。三水区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执行。


为逃避执行,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于2018年11月召开股东会,形成解散某工程有限公司并开始清算,清算后注销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决议。随后,三人在未通知原三水区安监局申报债权的情况下,径行对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剩余资产完成分配,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虚假的清算报告,谎称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已全部处理完毕。2019年2月,三人以提交的虚假资料通过核准注销了公司登记。期间,三水区法院未执行到任何罚款。



履行检察职责:


查明事实,保护国有财产利益不受侵犯


三水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了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的前述行为,遂展开深入调查。通过调取翻阅卷宗材料,查看股东会决议、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听取原三水区安监局相关工作人员的陈述,详细询问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等方式,全面把好事实认定关口。最终查明原三水区安监局对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作出的行政处罚和三水区法院的执行活动均符合法律规定,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作为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在清算过程中明知该公司尚有原三水区安监局处以的罚款未予缴纳且已经法院立案执行,却未依法通知原三水区安监局申报债权,且以虚假的清算报告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严重损害了国有财产利益。考虑到机构改革后,原三水区安监局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已不存在,无法主张行政罚款债权的情况,三水区检察院向承继了原三水区安监局职能,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方以诉讼方式追究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的违法清算责任,追回行政罚款。相关部门采纳了建议,向某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禅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缴纳罚款


2021年12月,禅城区法院经审查,判决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应向相关部门支付罚款20万元及迟延缴纳产生的加处罚款20万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用。判决生效后,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依照判决足额缴纳了上述款项。



检察官提醒


实践中,公司股东通过注销公司逃避缴纳行政罚款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侵犯了国有财产利益,还对行政执法的权威构成损害。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遵守诚信原则,如果被处以行政罚款,务必及时缴纳款项,确实无力继续经营,应当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切勿存在侥幸心理,采取欺骗方式注销公司逃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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