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的贷款贴息是否交企业所得税?
答:2008年12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根据该通知第一条,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应计什么科目?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财政贴息是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财政贴息包括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因此,企业受到的贷款贴息属于“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可以冲减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吗?
答:企业受到的贷款贴息是否可以冲减财务费用的问题,可能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1. 如果是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的资金,则需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5号)第十八条的规定,“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在建项目冲减工程成本,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
2. 如果不是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的资金,就按照通常的处理,应该是计入营业外收入的。
建议您针对本企业性质和贷款贴息性质,根据相关法规做具体处理。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