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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财企16号(2012财企第16号文件)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 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 ] 16号)等的相 关规定,从事危险品生产与储存、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 生产与试验等企业要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在成本中 列支,以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 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安全费用的计提和使用,现对各 单位安全费用的管理要求如下:



一、逐月提取,按规入账


各单位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 进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1、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营业收入4%比例提取;


2、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 的部分),按营业收入2%比例提取;


3、主营业务收入(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营业收入0.5%比例提取;


4、主营业务收入(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营业收入0.2%比例提取;


根据财会〔2009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3号的通知》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 取的安全生产费,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 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


二、合规使用,分类备查


各单位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 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 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同时,按照以下格 式做好安全费用的台账登记,实现分类备查。


三、按月分析,重点监管


各单位使用的安全费用应按月分析,分类说明使用情况、 使用目的、大额支出使用详情等,并于每月快报经济运行分 析报告中予以列示。


各单位要提高认识,重点监管,做好安全费用提取、使 用的督促、检查。为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 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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