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2.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条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3.退役士兵符合哪些条件可以易地安置?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4.因战致残的退役士兵可以申请易地安置吗?
答: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1)因战致残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是烈士子女的;
(4)父母双亡的。
5.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后,通常要等待多长时间才能安排工作?
答:6个月内。《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6.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是否有生活补助费?
答: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7.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是否计算工龄?
答:应当计算工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8.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后,接收安置单位应在多长时间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答:1个月内。《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9.对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单位不按规定安排上岗该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10.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如何处理?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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