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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1、投资公司取得补贴收入被税务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沪税徐处〔2022〕1号


***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1009E):


我局(所)于2018年10月18日至2020年06月19日对你(单位)(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室)2013年1月1日至 2017 年12月3日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取得2013年“补贴收入”8764538.00元, 2014年“补贴收入”9808059.00元,2015年“补贴收入”13998500.00元,2016年“补贴收入”9808059.00元,2017年“补贴收入”6455900.00元,其中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填“营业外收入”150425.29元。2013年至2017年共计取得“补贴收入”48922967元,其中46941903.71元未如实申报企业所得税。


(二)你公司存在账目混乱、原始凭证不全、无法提供你公司所称主要成本等相关财务资料的情况。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 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按10%应税所得率核定你公司2013年至2017年各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核定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76453.8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219113.45元,已纳企业所得税额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额219113.45元;核定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80805.9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45201.48元,已纳企业所得税额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额245201.48元;核定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399850.0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49962.50元,已纳企业所得税额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额349962.50元;核定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89597.0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47399.25元,已纳企业所得税额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额247399.25元;核定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455900.0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61397.50元,已纳企业所得税额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额161397.50元。共计少缴2013至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1223074.18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你公司2013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219113.45元,2014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245201.48元,2015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349962.50元,2016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247399.25元,2017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61397.50元,共计1223074.18元,同时对你公司2013年至2017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


2022年2月28日




2、涉财务人员的税务处罚


案件名称 苏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在检查过程中你单位财务负责人向检查人员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伪造你单位2017年取得并认证抵扣的开票方为“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金已自行转出的事实,企图少缴增值税税款660167.51元。你单位以上向检查人员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企图逃避、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行为,情节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一)项有关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纳税人名称 苏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22570G


处罚结果 处你单位罚款,计50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3-02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3-0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3、以土地进行投资、转让股权、支付劳务费等


行政相对人名称: 湛江市赤坎区南桥街道办文保北村经济合作社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800618274580W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618274580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湛税稽 罚 〔2022〕 4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一)个人所得税问题 你社2012年至2013年支付劳务费、向职工及村民代表发放补助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04,748元,其中2012年160,468元,2013年944,280元。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你社2011年至2014年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786,411.09元。


(三)以土地进行投资、转让股权及出租土地问题 你社以土地进行投资、转让股权及出租土地,未申报缴纳2011年至2014年的企业所得税16,502,637.50元、印花税263,263.7元、营业税18,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6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社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104,748元的行为处以0.5倍罚款,即按规定计算后罚款为552,374 元。(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 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四项、第八条、第十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六条,《批转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等级报告的通知》(湛府〔2007〕66号),《转发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的通知》(湛地税函〔2007〕302号),《关于上报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函》(湛府函〔2009〕277号),《关于同意湛江市重新调整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单位税额标准的复函》(粤地税发〔2009〕185号)的规定,决定对你社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造成未缴2011年至2014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2,786,411.09元的行为处以0.5倍罚款,即按规定计算后罚款为1,393,205.55元。(三)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税乎网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罚款金额(万元): 1033.81601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2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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