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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利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向合伙企业分配利润是否需要代扣个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二十条规定,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即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股权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分红,不并入该合伙企业的收入,应由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企业合伙人将分配的分红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合伙人取得分配的分红,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款,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至于你公司“对于股东类型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进行分红”,相关所得税问题,不同于你公司直接向个人支付分红,因此,既非由你公司(被投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非由合伙企业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是由该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原则上为合伙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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