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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电子税务局怎么新增报税人员(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电子税务局)

疫情速递 “疫”起战斗




今日上午,浙江省委书记车俊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我省下一步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会议决定我省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等级从原来的一级调整为二级。




为加快政策兑现,促进各类政策落地见效,近期我市制定出台了应对疫情帮扶政策申报办理指南,全力打通各项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目前,这些政策条款可归为两大类。第一大类为直接办理事项,共11项,这些政策无需企业和个人申报,由相关部门直接办理。第二大类为申请办理事项,共30项,其中,个人事项4项,包括来甬员工交通补贴、双职工子女看护补贴、人才交通补助、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推迟还款等;企业事项20项,包括企业各项补助、技改项目补助、员工过渡性住宿补贴等;其他机构或个体工商户事项6项,包括调减税收定额、畜禽稳产保供补贴等。




为加快政策尽快落地,迅速惠企惠民,按照“最多跑一次”理念,在推动政策落实中重点突出“三个减”:




一是减材料。按政府数字化转型和政策兑现“一件事”要求,坚持能简则简原则,减少申报材料,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个人尽快享受政策,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便捷度、满意度。如,来甬员工交通补贴申报办理,申报材料直接减化为只需企业提供“申请员工花名册 交通票据”即可。又如双职工子女看护补贴申报办理,以女方所在单位向属地乡镇(街道)申报,只需提供“企业申请员工花名册(含子女就读的小学、幼儿园及托育机构名称和班级)”即可。


二是减流程。特别是对涉及个人申报补贴事项,全部实行“先拨付后审核”机制,由员工所在企业向当地乡镇(街道)申请,先拨付后审核,由企业直接发放至员工个人,让企业和个人更加便捷、快速地获取各项补助。


三是减手续。在全面简化线下办理手续的同时,畅通“线上办理”渠道,通过“网上办”“掌上办”,让企业和个人少跑腿、降低外出、见面可能带来的感染风险。如,很多事项均可选择线上“不见面”办理。同时,线下都有责任单位联系咨询电话。


这项工作于3月3日,就是明天正式实施。已经要求各区县(市)做好政策落地的具体承接工作,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细化工作方案;属乡镇(街道)受理的申报事项,均由乡镇(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专人专窗、一站办理,并及时公布联系咨询电话。同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对外发布系列政策和办理指南,做好解读工作,使各类政策易于知晓,方便申报办理。




宁波市应对疫情帮扶企业政策申报办理指南


个人4项




来甬员工交通补贴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二条的规定:“外来员工自行返甬,乘坐二等座以下火车、长途汽车、客轮等交通工具的,按票价的50%予以补助。”


二、申报对象


个人(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向当地乡镇(街道)申请,先拨付后审核,由企业发放至员工个人。


四、所需基本资料


企业申请员工花名册 交通票据。


五、具体办理单位


各乡镇(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




双职工子女看护补贴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四条的规定:“双职工家庭中有在甬就读小学、幼儿园及托育子女,确实无人照顾的,鼓励企业安排一名家长带薪居家看护。夫妻双方均在已开工非公企业的,给予每个家庭一次性补助500元。”


二、申报对象


个人(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以女方所在单位向属地乡镇(街道)申报,先拨付后审核,由企业发放至员工个人。单亲家庭由单方申报。


四、所需基本资料


企业申请员工花名册(含子女就读的小学、幼儿园及托育机构名称和班级)。


五、具体办理单位


各乡镇(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




人才交通补助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二条的规定:“通过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网站线上招聘后来甬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级以上技能人才,按浙江省内宁波市外200元/人、华东地区500元/人、其他地区800元/人的标准给予交通补助。”


二、申报对象


个人(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线上办理:微信关注“中国宁波人才市场”微信公众号,关注成功后在首页点击“交通补助”菜单按钮,分类选择“高校毕业生”或“中级以上技能人才”,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及本人银行卡信息,并拍照或上传相关材料电子版,审核后由人力社保部门直接将补助打到个人银行卡。


线下向中国宁波人才市场申报办理。


四、所需基本资料


1.技能人才提供技能证书、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协议书;


2.企业开具的线上招聘说明(需注明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录用情况、线上招聘途径或网址)。


五、联系咨询电话


中国宁波人才市场:4008-0574-77(工作时间)。




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推迟还款事项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二、申报对象


个人(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向原创业担保贷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创业担保贷经办银行审核后,办理展期手续。


四、所需基本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


2、医院诊断证明或出院单。


五、联系咨询电话


市就业管理中心:0574-83867121(工作时间)。




企业20项




商贸服务企业补助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对2019年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实缴税金50万元以下的商贸、餐饮、住宿、文化体育、交通运输、物流配送、会议展览、教育培训、家庭服务等小微企业,按企业正式复工后2个月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助。”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向当地乡镇(街道)申报,经审核确认后拨付给企业。


四、所需基本资料


1.税务部门出具的2019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实缴金额纳税证明;


2.开工后两个月缴纳增值税完税凭证。


五、具体办理单位


各乡镇(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




物业服务企业补助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20〕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扶持力度。对参与属地疫情防控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在管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给予2个月财政补助。”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物业服务企业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下调后2个月内,向属地乡镇(街道)申报,经审核后,由属地乡镇(街道)拨付给企业。


四、所需基本资料


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五、联系咨询电话


市住建局:0574-89180697(工作时间)。




文旅企业贷款贴息补助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20〕5号)第六条的规定:“对疫情期间文旅企业新增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比例不高于实际贷款利息的50%,贴息期限不超过3个月,每家企业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向注册地文广旅游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后拨付给企业。


四、所需基本资料


1.文旅企业要求贴息补助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凭证和付息凭证、企业要求贴息补助金额等);


2.贷款证明资料(自2020年2月16日起至疫情防控一级响应解除后再顺延3个月内文旅企业新获取的银行贷款证明)。


五、联系咨询电话


市文广旅游局: 0574-89181338(工作时间)。




在线消费新业态新模式事项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20〕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支持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拓展线上业务,加强与互联网平台对接,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对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物流、文体旅游、会议展览、教育培训、家庭服务等领域的中小微企业新开发APP或利用互联网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业务的,按照企业投入100万元以上(包括设备、技术、软件投入) 给予10%技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向市服务业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拨付给企业。


四、申请所需基本资料


补助资金申请表。(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


五、联系咨询电话


市服务业局:0574- 89183989(工作时间)。





市场化展会补助资金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20〕5号)第十条的规定:“对在宁波国际会展中心受疫情影响取消举办的市场化展会,按新办展会首届资助额度的50%给予补助;鼓励受影响展会延期举办,延期举办的展会在享受原政策的基础上,按新办展会首届资助额度的30%给予补助,其中延期安排到七、八月份举办的展会,按新办展会首届资助额度的50%给予补助。”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向市服务业局申请,经审核后拨付给企业。


四、所需基本资料


取消或延期举办的市场化展会补助资金申请表(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


取消举办的展会场馆预收定金票据、档期证明(含办展时间、展馆号、展览面积)复印件;延期举办的展会场馆租赁合同、场租费发票。


五、联系咨询电话


市服务业局:0574-89382666(工作时间)。





技术改造项目补助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第十条的规定:“对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含配套企业)实施的扩大产能支持防疫工作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列入市级重点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市级财政按照其投入(包括设备、技术、软件投入和安全生产投入)给予不超过20%、最高3000万元的补助。”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企业项目竣工后向属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拨付给企业。


四、所需基本资料


1.技术改造项目补助申请表(附投资明细清单)(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


2.项目核准(备案)文书。


五、联系咨询电话


市经信局:0574-89292001(工作时间)。





企业贷款贴息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第十一条的规定:“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精神,对2020年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局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由指定的借款银行在受理专项贷款申请时一并受理。


经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初审,市财政局复审;市财政局在企业结息日前将当期贴息资金划转到企业专用账户。


四、所需基本资料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


五、联系咨询电话


市财政局:0574-89388405(工作时间)。





境外展会展位费补贴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我市外贸企业已支付境外展会展位费,因为疫情被迫放弃参展的,在兑现境外重点展会参展扶持政策时,展位费继续给予补助。”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登录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www.smeimdf.org.cn)并填写《拨付申请表》,报属地区县(市)商务部门审核后,拨付至参展企业。


四、所需基本资料


展位费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五、联系咨询电话


市商务局:0574-89387086(工作时间)。




解决员工过渡性住宿补贴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企业确因防疫需要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居家健康观察人员、有租房(住房)但不能入住的人员,由各地统筹协调一批酒店宾馆、公寓旅社,帮助解决住宿困难,并给予每人每天不高于100元的住宿补助。”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员工所在的非公企业向当地乡镇(街道)申报,经审核确认后拨付给企业。隔离期间由个人自负住宿费用的由企业发放至员工个人。


四、所需基本资料


企业出具解除隔离证明。


五、具体办理单位


各乡镇(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




外地员工返岗组织补助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一条的规定:“鼓励各地和企业加强与外来员工输出地的对接,用“点对点”接送方式组织员工返甬。鼓励我市人力资源机构联动外地相关机构,按镇乡(街道)“打包”组合包车接送外地员工,对接送中产生的包车费用给予50%的补助。”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向当地乡镇(街道)进行申报,经审核确认后拨付给企业。


四、所需基本资料


企业签订的包车合同及付款凭证。


五、具体办理单位


各乡镇(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




企业新增招工补助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六条的规定:“鼓励企业多途径扩大招工规模,疫情解除后当月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较上年同期每新增1人,按每人500元标准补助企业,每家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线上办理:通过宁波市就业管理网上服务系统(http://jy.nbhrss.gov.cn:8080/lemis/logon.html)办理;


线下向人力社保部门申报,经审核后由人力社保部门拨付给企业。


四、所需基本资料


企业新增招工补助申报表。


五、联系咨询电话


市就业管理中心:0574-83867161(工作时间)。





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输送员工补助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六条的规定:“鼓励企业多途径扩大招工规模,疫情解除后当月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较上年同期每新增1人,按每人500元标准补助企业,每家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力资源机构向我市企业输送员工50人及以上并就业超过3个月的,按每人500元标准补助,每家机构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向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申请,经审核后拨付给企业。


四、所需基本资料


1、推荐员工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输送员工补助申报表;


(2)推荐员工花名册。


2、派遣员工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输送员工补助申报表;


(2)派遣员工花名册;


(3)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联系咨询电话


市人才服务中心:0574-83867530(工作时间)。





顶岗实习补助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包括技工学校)在校学生顶岗实习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最高1000元奖励企业。”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线上办理:通过宁波市就业管理网上服务系统办理;


线下向纳税地人力社保部门申报,由人力社保部门拨付给企业。


四、所需基本资料


1、宁波市企业接收学生顶岗实习补助申报表(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


2、企业与职技院校签订的顶岗实习协议;


3、企业发放顶岗实习补助清单;


4、顶岗实习学生名单(加盖顶岗实习学生所在学校公章)。


五、联系咨询电话


市就业管理中心:0574-83867361(工作时间)。





企业开展线上培训补贴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九条的规定:“鼓励开展线上培训的规定,组织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将其纳入全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范围,企业发生的实际培训费用由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予以补助,比例不超过95%,每人实际培训费补助不超过800元。”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向失业保险缴纳地人力社保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经备案后开展线上培训。完成后在宁波市职业培训公共服务网申报培训补贴,经失业保险缴纳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拨付给企业。


四、所需基本资料


1.培训申请报告;


2.培训人员花名册;


3.授课相关资料;


4.企业与培训机构或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含发票)。


五、联系咨询电话


市人力社保局:0574-89186157(工作时间)。




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事项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十六条规定:“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已进行申报尚未缴款的企业缴费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提交申请表;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预约,通过钉钉、微信、QQ等“非接触”方式递交申请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即时告知办理结果。


四、所需基本资料


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表(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


五、联系咨询电话


纳税服务热线:0574-12366(工作时间)。





优化出口退(免)税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第七条的规定:“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按正常渠道和流程申报退(免)税。


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一、二、三类企业原已退税款不再追回;一、二、三类企业原未退税的,以及四类企业,按正常渠道和流程申报退(免)税。


四、联系咨询电话


纳税服务热线:0574-12366(工作时间)。




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六条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


二、申报对象


纳税人。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1.申请延期申报:登录宁波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进入行政许可申请表填写界面,完整勾选填报相关内容,下拉选择联系人信息后,点击“提交”。


2.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登录宁波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进入行政许可申请表填写界面,完整勾选填报相关内容,下拉选择联系人信息,上传相关附件材料后点击“提交”。


四、所需基本资料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五、联系咨询电话


纳税服务热线:0574-12366(工作时间)。




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宁波市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四、所需基本资料


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五、联系咨询电话


纳税服务热线:0574-12366(工作时间)。




减免餐饮住宿企业办理员工健康证费用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20〕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减免2020年餐饮住宿企业办理员工健康证有关费用。”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个体工商户)。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向属地乡镇(街道)申请,经审核确认后拨付给企业。


四、所需基本资料


1、企业申请员工花名册;


2、体检和办证发票。


五、具体办理单位


各乡镇(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




垃圾处理费的减半征收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20〕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餐饮住宿企业未缴纳2020年度垃圾处理费的减半征收,已缴纳2020年度垃圾处理费的2021年减半征收。”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向属地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在缴纳餐厨垃圾清运费时直接减半征收。


四、联系咨询方式


宁波政务服务热线:0574-12345。




其他机构或个体工商户6项


债务融资工具财政奖励事项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按其年度累计发行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对承销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按2倍标准给予奖励。对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且不需要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的金融机构,给予每个项目10~30万元奖励。”


二、申报对象


金融机构。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向人行市中心支行申请。人行市中心支行会同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各区县(市)财政局,再拨付至相关金融机构。


四、所需基本资料


1.宁波市普惠金融(促进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报表;


2.金融机构主承销债务融资工具明细表;


3.中国货币网上发布的债券发行公告、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创设情况公告(如有)。


五、联系咨询电话


人行市中心支行:0574-87058341(工作时间)。




央行支小再贷款业务财政奖励事项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使用央行支小再贷款发放小微民营企业贷款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再贷款使用金额的0.5%给予贴息性奖励。”


二、申报对象


金融机构。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向人行市中心支行申请。人行市中心支行会同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各区县(市)财政局,再拨付至相关金融机构。


四、所需基本资料


1.宁波市普惠金融(促进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报表;


2.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资金发放贷款明细台账。


五、联系咨询电话


人行市中心支行:0574-87058127(工作时间)。




调减税收定额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第六条的规定:“对现定额超过起征点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确因疫情影响实际营业额的,可依法办理定额调整。”和《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因疫情防控停业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免缴当月定额税款。”


二、申报对象


个体工商户。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登录宁波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进入行政许可申请表填写界面,确认填写的表单信息和附报资料后,点击“提交”。


四、所需基本资料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停业复业报告书。


五、联系咨询电话


纳税服务热线:0574-12366(工作时间)。




农业融资担保费用免除政策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第十四条的规定:“6月底前,两家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全额免除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担保费,对其他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减半收取担保费,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免收区县(市)合作担保公司再担保费。”


二、申报对象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向宁波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申请。新增项目在缴纳担保费用时直接实施;存量项目申请退回或在项目转保时抵扣。


四、所需基本资料


1、新增项目提供“甬丰担”产品说明书所需资料;


2、存量项目提供担保费发票或担保费交款记录。


五、联系咨询电话


宁波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0574-87187992(工作时间)。




市级生产储备速生叶菜类蔬菜种植补贴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抓好“三农”领域疫情防控、农产品生产保供和春耕备耕工作的通知》(甬党办传〔2020〕14号)第四条的规定:“在疫情应急响应期间,对列入市级速生叶菜类蔬菜生产储备名单、且实际种植面积在5亩(含)以上的农业生产主体,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对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800元补助,提高菜农种植积极性。”


二、申报对象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申请,列入生产储备名单,经核实后,通过“一卡通”发放补贴资金。


四、所需基本资料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速生蔬菜应急生产申报表;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速生蔬菜应急生产承诺书。


五、联系咨询电话


市农业农村局:0574-89186200(工作时间)。





畜禽稳产保供补贴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抓好“三农”领域疫情防控、农产品生产保供和春耕备耕工作的通知》(甬党办传〔2020〕14号)第五条的规定:“在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间,市内家禽养殖龙头企业和定点屠宰企业按原订单(合同)收购本市活禽5万只以上的,市财政按其实际收购量给予鸡、鸭、鹅每只补助2元,市内乳品收购加工企业按原订单(合同)收购价收购市内奶农投售的合格生鲜牛奶的,市财政按其实际收购量每吨补助500元。”


二、申报对象


家禽养殖龙头企业、家禽定点屠宰企业、乳品收购加工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向属地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申请。


1.家禽收购补贴。家禽养殖龙头企业、家禽定点屠宰企业按照疫情应急响应期间家禽实际收购量,向属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收购活禽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经核实后,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企业;


2.生鲜奶收购补贴。乳品收购加工企业向属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收购生鲜奶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经核实后,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企业。


四、所需基本资料


1.申请表;


2.收购凭证复印件;


3.与养殖场户签订的收购合同(或订单)复印件;


4.收购流水单(或台账)复印件;


5.产地检疫证复印件(仅限生猪屠宰企业提供)等。


五、联系咨询电话


市农业农村局:0574-89385544(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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