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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费用类税前扣除条件(企业所得税哪些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所谓“跨年费用”,无非是指发票取得、款项支付、货物(劳务)发生,至少有其一与另外要件不在同一年度。关于跨年费用税前扣除,以下简要分析其必要条件。


一、实际发生


比较常见的情形,包括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以及其他资产减值准备、预计售后维保费用等,这些原本并未发生,自然不得税前扣除。


二、合理性判断


所谓合理性,也就是说,对于 一项费用支出来讲,需要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


有人说,不能凭这个认定企业不能税前扣除吧?确实如此。但若不合理,比如有的商贸公司,一年才几百万收入,年底一下子列入几十万劳务费,可是把利润都冲平了。税务机关当然会怀疑;虽然不会仅凭怀疑推翻费用支出,但重点检查也是必然——只要没有“买票”,那也不用担心什么。(只不过,这种情况下,查出“买票”的还是挺多的。)


三、权责发生制原则


比如2020年预付2021年房租,虽然依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和“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之规定,2020年或许能够取得发票,但因其费用发生期乃是2021年度,那自然不能在2020年度税前扣除。


又比如购买预付卡,虽然售卡方可向购卡人或者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企业购卡后取得了发票,如果没实际使用,应该按资产进行管理,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只有在实际发放时候,凭借相关内部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才能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四、实际支付


这一项仅针对部分项目,比如工资薪金支出。2020年度计提工资、奖金,年底尚未支付,只要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即满足此项条件。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大多费用支出,税前扣除必要条件并不包含“实际支付”这一项。


五、相关性


如果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关系,即使跨年支付而且取得发票或者其他合法凭证,也是不能扣除。


六、形式要件(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一)税前扣除凭证


包括发票(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以及内部凭证等。


(二)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


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


形式要件乃是税前扣除必要条件。年度内尚未取得无妨;但须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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