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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增值税转型和扩围的含义(我国增值税的扩围改革就是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我国处在一个高速发展且急剧变化的时代,税收政策的变化是经常的。


显然,税收政策的不同,制度规定内容有差别一定会影响企业的相应行为。但是,大家会问,从我国税收政策调整未来的趋势看,按照税收中性原理,随着国民经济的规范化进程,我国税收政策越来越趋向于中性,这样,是不是税收对企业行为影响就会越来越小呢?


例如,前期“增值税转型”和“营改增”税制改革,根本的政策意图是在流转税层面实行规范的统一税制,体现税收中性原则。


但在这个进程中,每一项具体政策细节的变动都会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甚至不同业务形式主体的税收负担或说“税收利益”产生不同的影响。而且,可以预料,即使“营改增”全面完成,各行各业全面实行增值税后,由于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以及不同业务方式的交易特点不同,仍会使纳税人的实际税负是不同的。


例如:


在2009年1月1日增值税全面转型之前,设备安装类企业为客户业主安装设备,一般提供包括设备款在内的建筑业发票,这样做是因为:一方面,业主企业完全可以接受,因为,对于业主企业来讲,即使设备款部分与建筑工程款分离,单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另一方面,设备安装公司可以按建筑业营业额计征营业税,通常比按照增值额计征增值税税负轻。


但是,2009年开始,大多数业主企业为实现设备款的增值税进项抵扣,都要求设备安装类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接受建筑业(营业税)发票。这样,设备安装类企业这部分相关收入就从原来的“营业收入”转化为“销售收入”;涉及的流转税也从原来的“营业税”转化为“增值税”,实际应缴税款可能发生很大变化。


不难看出,增值税转型改革本意是改变原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因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得抵扣而存在的重复计征的不合理问题,是为使增值税更加趋向中性的一项改革,并未有意干预设备安装企业的经营活动,但实际上,税制的调整对这类企业的业务会产生极大影响,企业必须调整经营方式以及相应的定价标准以应对税制改革对其产生的影响。


或者说,国家税收政策、制度的调整对这类企业原有业务的模式产生影响,企业为此需从经营模式、定价等不同理财角度进行调整。


再如:


从2012年开始的“营改增”,或说“增值税扩围”改革,显然,是国家为减少流转环节税收制度因税种差异给纳税人造成的实际税负差异,使流转税更加趋向中性。


而由于这种税制改革是从部分地区、部分行业试点,逐步推广,因而,在改革过程中对不同企业经营活动就会有不同影响。企业从理财角度就应有多方面的思考:


第一,直接“营改增”的企业要考虑应缴税税种调整前、后本企业实际税负的变化,因国家定的行业税负是以全行业各企业的平均税负确定,而不同企业具体情况不同,实际税负可能会有较大变化。改制后是否大量购置设备成为实际税负轻重的重要因素;


第二,“营、增税”混合型行业企业(如物流业,高技术产品生产销售---同时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等),产品服务定价结构可能影响其税负的变化;


第三,“营改增”是一个从行业和地区两个层面逐渐推进的改革过程,而国民经济各行各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改革每推进一步都会对该行业企业以及相关行业企业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既有可能产生增税的影响;也有可能产生减税的影响。而且即使同一行业的企业由于各自具体情况不同,增减税的影响也可能大不相同。


第四,“营改增”不仅对直接实行税改的企业产生影响,而且对原已经征收增值税的行业企业也会产生间接影响,主要体现在就“进项抵扣”增加的多与少。


再如,2016年5月1日,增值税扩展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面完成“营改增”。实际上,这几个行业“营改增”是最为困难,需要解决的问题最多。


仅选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营改增”可能受到的影响。


1.“新、老”建设项目的区别对待。以2016年5月1日为限进行划分,以前的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算方法(适用税率3%、5%,没有进项抵扣);以后的项目按规范增值税规定计征(11%税率,有进项抵扣)。


(相应,为甲方单位提供增值税发票可否作进项抵扣,可抵多少的问题------)



2.建筑项目的承包方式以及定价可能受到影响。例如,“包工包料”还是“包清工”不同方式在缴纳营业税时考虑的因素比较简单;而在缴纳增值税时,定价中就需考虑:“包工包料”,销项适用11%税率;进料适用17%税率的进项抵扣可以大幅减少实际应缴增值税。而“包清工”方式,进项抵扣很少,实际税负率较高。


3.进项抵扣不足问题。对建筑业定为11%税率(原营业税税率3%,没有进项抵扣)税率明显提高是考虑有原料、设备、土地等的进项抵扣内容,但是在实际业务中,很多进项是难于获得专用发票的,例如,沙石、水泥等,既有客观难于取得(沙石等);又有前序企业不规范导致(水泥等)。


(从长远看,由于这种“倒逼”,是有利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同时规范税务部门征收管理。但是,在近期,可能使相当多企业由于进项抵扣不足而大幅增加实际税负。)


4.获得土地支付价款从销项中扣除。体现尽可能减少企业重复计征的意图。


5.对产业链条前序环节经营模式、定价等的影响,例如对建材生产企业,以前可以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业“营改增”后,建材生产企业的大部分客户采购建材会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营改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原则:


① 从什么时间明确了哪个行业进行营改增,这一天起以后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方才可做进项抵扣,此前不可做进项抵扣。(在改革过程中有的企业运作)


② 进项适用什么税率(专用发票注明),按什么税率做进项抵扣,与纳税人销项适用税率无关。


因此,一个企业实际增值税税负的确定比较复杂,


如:销项17%;进项17%、11、6%;


再如,销项11%,进项17%、6%。等等。


实际上也是国家为推动经济增长,实施“供给侧”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工商、服务各类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需要扩大土地房产面积,大幅增加增值税进项抵扣,减轻增值税税负。对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投资是一项重大的利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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