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号:(2017)京0117执463号
立案时间:2017年1月6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李玉明
年龄:44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1102261974****5015
执行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2016)京0117民初7554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借款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洙水东路**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李玉明分两期返还原告韩某某人民币二十四万元,案件受理费三千二百元,由被告李玉明负担。因被告未能按期履行法律义务,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平谷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玉明送达了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向法院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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