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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公司纳税评估案例(医药行业费用税务稽查案例)


#老板与税##医药行业#自2017年开始推行医药公司的“两票制”以来,中间环节的减少导致各药厂的回扣更加无法列支,虚开发票的问题及风险反倒是增多了。


于是在2019年开展了对医药行业的全面大检查,包括对上市公司在内的77家医药公司开展的专项检查,暴露出了很多公司虚假列支成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有的企业接受了行政或刑事的处理,有的甚至因此而倒闭。


案例现象:


某医药厂家销售药品,在销售价格中60%为药品价格,40%为折扣或返利,返还给用于医院、销售人员、店面的推销佣金的支出,在这些费用,绝大部分都没有合法的发票,均为相关人员从别的渠道取得的各种发票,包括虚开的发票进行了列支,使医药企业承担了非常高的风险。还有少部分的支出实在无法取得发票了,只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调增处理,每年的所得税也交了很多。



案例分析:


具体的财务数据为,全年的销售收入为5000万,30%的部分1500万为回扣、佣金等,如果不去取得不合法的发票,这1500万的支出均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为375万。其实这种情况下,缴税并不可怕,按照真实的利润缴税当然是合法合情合理,可怕的是这1500万已经实际花出去了,已经减少了企业的利润,交税的原因是无法取得合法发票,这就造成了企业的实际税负高于名义税负,最终导致企业的股东分得的税后净利也会减少;


如果取得了不合法的发票为1000万,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25万,同时企业面临着随时都可能发生的,因虚开增值税发票补税及处罚的风险,这1000万的发票如果全部罚下来,恐怕企业很难再继续经营了。



转嫁分析:


由此可以看出,医药企业在用一个虚开发票的风险来掩盖商业贿赂的风险和偷逃税的风险。


那么我们要做的就是将风险进行自我分离与转嫁。这是什么意思呢,我举两个筹划的方式:


第一个是将医药企业与药店之间的销售模式变为平销返利模式。


原有的模式是,医药企业以支付进场费或促销费的形式,在连锁的药店内进行销售,这时药店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时还没有发票。如果药店均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的话,即使取得了发票,医药企业也是按照原有的销售价格缴纳了增值税。如果改成平销返利的模式,医药企业可以直接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项税额,税金和虚开的风险均降了下来,而且这样对药店也没有损失,可谓是一举两得。


相关的税收政策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售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可以“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进行税前扣除,也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的折让在“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会计的规定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十六条规定


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具体的会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 113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万


合同负债-返利 4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万元


如果与对方协商后,必须要先行缴纳进场费作为后期的返利,可以这样处理:


借:预付款400万


贷:银行存款400万


实际销售后,再通过合同负债科目冲减预付款,这样到年末,合同负债科目无余额,则不必调整,如果合同负债有余额,且全部为2021年发生的,则在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需要纳税调增。如果在2022年实际发生“返利”后,可以在2022年冲减收入。



第二个是医药企业与医院之间合作需要成立销售公司


我看到有的咨询机构在帮助医药企业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且该企业设立在可以核定征收的地区,这样利用个人独资企业给医药企业开具服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佣金回扣提取出来,其实这也是一种变相的虚开行为,一旦发现这些服务类发票为虚假交易,直接牵连到医药企业,这种方式仅是解决了提取现金的问题,并没有解决根本问题,反而将企业无发票的问题由去他虚开变为了自己给自己虚开,性质并没有改变,风险依旧存在。


因此医药企业可自行成立销售公司,将销售人员以及高管等均任职在销售公司内,可让他们以牺牲个人所得税的代价来获得高收入,来进行市场推广。


这样就将医药企业的税收风险转嫁到销售公司,而且销售公司的营销费、推广费也属于真实合理的费用,在增值税上属于经纪代理服务得,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企业所得税上的规定是《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在这里想再说一下”合法经营资格“,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而很多收取手续费和佣金的业务可以为一般经营项目的,这个是不需要许可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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