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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教学税收优惠政策(舞蹈培训机构需不需要交税)


教育劳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例1:某中小学生辅导中心是一家新办的教育培训机构,主要利用暑假和寒假给学生辅导奥数等课程,并在培训结束后以企业的名义对学生进行学历评定。请问非学历教育收入是否要征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该培训机构属于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能享受“教育劳务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同时注意,能否享受“教育劳务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关键不在于该教育机构是公办的还是民办的,而在于该教育劳务是不是学历教育,且该学历是否得到国家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条的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第46条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1款规定: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


幼儿园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例2:某公办幼儿园为给学校创造部分收入,提高办学竞争力,同时也解决部分学生放学后没人看管的问题,同意某市一家重点小学放学后在学校内开展绘画、舞蹈、钢琴等兴趣班。学校兴趣班的收费相对较高是否需要缴纳税款呢?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具备学历教育资质的学校,也并非所有收入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凡超过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也应缴纳增值税。


学生公寓和食堂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住宿费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例3:某后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学校食堂的饮食保障服务。公司保障服务的院校,既有部队院校,也有地方院校,有高校、中小学及幼儿园,跨市、区县共22所。营改增前,该公司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财税〔2016〕36号附件3中仅提及“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住宿费收入,以及学生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该企业能否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规定,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和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对学校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之外的所有商品,包括向社会人员提供餐饮的外销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勤工俭学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九)项规定,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例4:请学生提供临时服务,该情况是否属于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范围?实习生提供服务是否可享受“学生勤工俭学”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学生是否需要事前办理免税备案?学生兼职究竟需不需要开发票才能领取工资呢?


上述行为不属于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属于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九)项规定,提供服务人属于“学生”(一般提供本人学生证)即可享受“学生勤工俭学”免征增值税,不需事前办理备案。同时,学生勤工俭学免征增值税,不存在开票问题。


中外合作办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例5:国内某高校与美国一教育机构合作举办面向社会提供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提供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该教育辅助服务,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有优惠政策?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按照营改增的政策,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与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都属于教育服务,列入生活服务税目中。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应按提供教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68号和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种情况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按照财税〔2016〕68号的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按照财税〔2016〕140号的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外,一种情况要按差额计税方法计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的有关规定,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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