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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延续(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加大对研究开发项目的投入。延续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计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中存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费加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计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扣除或者摊销的比例执行在的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问题)自主、委问题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延续委托、合实施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实施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费加究开发专门机构在的或项中存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扣除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研发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6研发)“研发支政策出”辅政策助账;


(7)企扣除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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