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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意义(我国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的重要意义)


症状:


长期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税务人员利用自主开发的税务风险分析系统,对A公司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进行分析时,得到这样的提示:A公司属于不正常情况,存在不计、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风险。


根据系统提示,税务人员借助“金三”系统进行分析,了解到A公司成立于2007年,于2014年9月建设完成唯一的房地产项目并开始销售;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实施,A公司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但是,2016年5月~2017年9月,A公司都没有申报缴纳增值税。


诊断:


用营业税抵减了增值税


针对上述问题,税务人员来到A公司,向公司财务人员了解情况。该财务人员解释道,A公司的这一房地产项目预计总销售额为24亿元,从开始销售到2016年4月30日(营改增之前),已在当地税务部门预申报销售额22.9亿元,预缴营业税1.1亿元,其中已开具购房发票(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的金额为11亿元,剩余的11.9亿元申报额需开具不征税项目发票。2016年5月~12月,A公司开具不征税项目发票5.4亿元;2017年1月~9月,开具不征税项目发票1.5亿元;剩余的5亿元还要继续开具不征税项目发票。因此,A公司从2016年5月~2017年9月都没有申报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其中包括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而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该财务人员表示,公司依据上述规定开具不征税项目发票,并认为可以“理所当然”地用已缴纳的营业税抵减应缴纳的增值税。


税务人员现场查看企业经营数据发现,A公司于2016年5月~12月办理了营改增之前完成销售的39套房屋的退房手续,这些房屋此后重新完成销售,但没有办理营业税退税,且继续开具不征税项目发票。此外,A公司其他的库存商品被陆续销售,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并仍开具不征税项目发票。显然,交易完成后已不符合开具不征税项目发票的条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经统计,A公司自2016年5月~2017年9月实现增值税应税收入2.4亿元,未申报纳税,并用预缴的营业税抵减应纳增值税。


税务人员告知企业相关人员,企业在营改增之前销售商品房预缴的营业税,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办理退税。同时,根据规定,营改增之前缴纳的营业税,不能抵减营改增之后新销售商品房应缴纳的增值税。最终,A公司补缴税款和滞纳金1300万元。


处方:


加强税收政策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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