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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算是哪类合同印花税税率(培训费属于印花税的什么合同)

企业外聘专家进行培训会涉及到培训费,有时还有食宿费、甚至差旅费等。合作方式有的采取包干价模式,有的采取分别计价模式,就是培训费 食宿费。这两种不同的价格模式对于企业来说会有成本差异吗?肖建明会计师在共享会计师 “一对一清单”栏目里,从税筹角度案例分析1个相关问答,告诉我们这两种价格模式的成本差异。



问:


我们的一家酒店,也在做餐饮业。现在准备高薪聘请了刘专家为公司高管进行培训三日,一开始协议好包干价15万元,就是说期间刘专家及其助理所产生的差旅费、食宿等相关费用,由刘专家自理,公司不再另行报销。预计刘专家及其助理在提供培训服务期间所产生的相关杂费合计为1.5万元。现在人事部提出来,不如给刘专家及其助理在提供培训服务期间住及吃,不仅能节约我们的支出,还能给酒店及餐饮都带来收入。刘专家及其助理在提供培训服务期间,都在我们酒店内住及吃,市场价为1.5万,成本为1.1万元。实际支付给刘专家的培训费为13.5万元。请问,筹划后我们及刘专家会节约哪些税费?这方案是否可行?还有这些业务如何做会计处理?



答:


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肖建明回答道:


方案一


协议包干价15万元的合同签订了吗?为了方便简称原合同。


原合同,培训费入职工教育经费为15万元,贵公司收入为1.5万元,收入为1.5万元,最终税费为-36348.61元


增值税及附加:1.5万元/1.06×6%值税×(城建税7%教育费3%地方教育2%=101.89元;


企业所得税(假设本年为盈利): [-15 (1.5-1.1)] ×10000×25%=-3.65万元:


印花税:(15 1.5) ×10000×0.03%=49.5元;


原合同合计税费成本=101.89-36500 49.5=-36348.61元。



方案二


修改合同培训费为13.5万元,那么印花税是13.5×10000×0.03%=40.5元,收入为零,相关杂费成本为1.1万元,最终税费-33607.61元


市场价1.5万元食宿,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纳税,增值税及附加为1.5万元/1.06×6%值税×(城建税7%教育费3%地方教育2%=101.89元。


企业所得税(假设本年为盈利):(-13.5 1.5-1.5) ×10000×25%=-33750元


改合同后合计税费成本=40.5 101.89-33750=-33607.61元。


结论:综合以上分析,费用是可抵税,但为客人发生的相关杂费也要视同销售纳税,不要变更合同方案, 方案一比方案二对酒店更有利。以上供参考。


上述肖建明会计师的回答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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