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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业百分比法的核算(建筑业成本确定一定要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


营改增之后建筑业简易征收会计如何核算?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的方法。自2016年5月1日后在简易计税方法下,将合同总收入重新确认,确认原则为5月1日前已确认金额加上后续不含税金额作为预计总收入,根据完工百分比,进行收入、成本的确认。


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贷:主营业务收入


老项目、甲供工程、清包工工程,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收到款项的时间三者孰先为原则确认。


1.1 确认分包单位提交的工程量单并收到分包单位提供的增值税发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本次确认分包工程量金额/1.0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本次确认分包工程量金额/1.03*3%】


贷:应付账款【本次确认分包工程量金额】


1.2 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


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


2.1 收到甲方确认工程量单并开出增值税发票提供甲方


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本次确认工程量单金额/1.0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本次确认工程量单金额/1.03*3%】


2.2收到甲方付款


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






营改增之后建筑业核算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以总分包差作为销售额,说的是纳税人范围之内的总分包差,而不是单一项目的总分包差,也就是说,不同项目的总包收款和分包付款,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是可以综合扣除的。


三是异地已预缴的税款,在申报纳税时,可以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这个抵减是不分工程项目,不分计税方法,甚至不分业务类型,也就是说,纳税人实际预缴的税款,可以凭完税凭证在纳税人范围内综合抵减其当期所有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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