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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的劳动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是什么性质)

众所周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现实当中,我国的用人主体组织形式也是多种多样。那么,到底哪些用人主体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呢?


对此,我们可以将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用人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适用,一类是依照适用。


一、直接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包括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


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二、依照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据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采用合同制或聘用制用工时,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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