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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免征增值税(企业重组免征所得税和增值税)

在企业重组中,不是所有的资产都可以适用增值税不征税范围,在目前的政策范围内只有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才可以适用不征税优惠政策。


一、重组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款规定,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二、无形资产政策缺失


笔者分析,2016年营改增时间紧、任务重,在制定36号文的时候,对于营改增涉及的增值税优惠仅仅借鉴了原来《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的相关规定,即“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如果说2012年才将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纳入征税范围,2011年的51号文不可能包含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优惠政策还有时间因素之外,至于其他的无形资产为什么没有纳入不征税范围,可能是当时的一个失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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