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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基金会管理条例(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各市(州)民政局,各省级慈善组织(基金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21年度年报年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参加年报年检的范围


1.2021年12月31日前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参加年报,不再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


2.2021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报年检工作相关要求


1.参加年报的组织应当于2022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2021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2.参加年检的基金会于2022年3月31日前向省民政厅报送2021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3.对未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的慈善组织,不参加年度检查的基金会,各地民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二、工作安排


(一)各地2021年新成立、认定的慈善组织,由市(州)民政局组织市、县慈善组织填写《慈善组织年报信息采集表》,于3月11日前交省民政厅慈善社工处,统一分配慈善组织年报填报账号。2021年新成立、认定的省级慈善组织,于3月4日前填写《慈善组织年报信息采集表》并报省民政厅慈善社工处分配年报填报账号。


(二)各慈善组织(基金会)需登录民政部年报年检填报系统(http://csmj.mca.gov.cn),在线填写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并上传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电子文档。如对填报系统有疑问,可通过登录界面所留联系方式咨询技术服务人员。


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的格式出具。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公示参加年报情况。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基金会),在年报年检公示期满后,打印年度工作报告报业务主管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将盖章版年度工作报告扫描制作为PDF文件上传年报年检审批系统。


(三)各地民政部门在民政部年报年检审批系统(http://csmj.mca.gov.cn)接收慈善组织(基金会)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相关材料即收即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各地民政部门需在审批系统内完成审查工作。


(四)市、县民政局可抽取一定比例的慈善组织通过专项审计等方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专项基金、信息公开、业务活动、内部治理、对外投资等方面。


(五)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民政部门要责令慈善组织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省民政厅将依法出具年度检查结论,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各市(州)开展慈善组织年报情况于6月10日前报省民政厅慈善社工处。


附件:慈善组织年报信息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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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厅


2022年3月3日


(联系人:杨春,联系电话:0851-86838973,电子邮箱:gzscssgc@163.com)


来源:省民政厅


一审:张珈瑜


二审:郭娟


三审:施绍根


终审:刘畅


排版: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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