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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附件5怎么填报(6%增值税加计抵减声明怎么填写)

国家税务政策: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财会人员如何去填写申报表呢?举个例子,某企业2018年3月20日成立,自2019年1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在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小规模期间,仅提供装卸搬运服务取得销售额500000.00元,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一般纳税人期间,提供装卸搬运服务取得销售额620000.00元,提供应税劳务取得销售额210000.00元。企业2019年4月,发生销项税额49800.00元,取得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110000.00元。


该企业在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提供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0000 620000)÷(500000 620000 210000)=84.21%,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应包含小规模期间发生的销售额。



1.例子1:企业于2019年4月通过前往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在税局备案,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则企业2019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10000×10%=11000.00(元)。


  按照公告规定,企业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以下称《附列资料(四)》)相关栏次。由于该企业2019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本期应纳税额为0,所以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应在本期抵减,应填写在《附列资料(四)》第6行“期末余额”列,留待下期抵减。


(1)该企业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该企业2019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0元。



2. 例子2:如现代服务企业于2019年6月通过前往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按照39号公告相关规定,适用政策有效期应为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企业2019年5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20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2019年6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80000元,2019年6月发生的销项税额为160000元。


。 (1)企业2019年6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10000 120000 80000)×10%=31000.00(元)


该企业2019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按照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该企业2019年6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0000.00-80000.00-31000.00=49000.00(元)


该企业2019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以上是我个对税实际工作中的一点认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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