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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出资资本溢价(资本溢价通俗解释)


答:接受投资,产生资本溢价,但甲、乙两个自然人股东所持股权并未发生转让,没有发生纳税义务,因此,无须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资本溢价部分,将来甲、乙两个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时会变现,那时,溢价部分会通过转让所得变现,并产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需要说明的是,宁波地税对此类问题有专门答复,他们认为:“对于以平价增资或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转让行为,应依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此答复没有依据、没有效力。股权转让了就是转让了,没有转让就是没有转让,这个界限是清晰的,“视同转让”说法从何而来?


参考:


Ø 宁波地税解答


问:企业增资,尤其是不同比例的增资情形,引起原股东股本结构发生变化,经咨询工商部门,其认为该行为不是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1)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行为中其高于每股净资产账面价值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对于股份制企业,该部分资本公积在以后转增资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所有制企业,该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以平价增资或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转让行为,应依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Ø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凤凰行动”宁波计划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加快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18〕6号)


二、积极培育上市公司后备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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