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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证券开户合法(证券开户和银行开户是一样的吗)


《证券法》第四十条: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


当事人:刘瑾,女,1972年6月8日出生,住址:新疆库尔勒市石化大道天福名庭8号楼3单元101室。


依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刘瑾违规持有、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刘瑾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刘瑾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刘瑾任职情况


刘瑾于2009年10月26日至2018年6月15日就职于湘财证券库尔勒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先后任财务经理、客户经理职务。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12日,刘瑾就职于华融证券库尔勒文化路证券营业部,为证券经纪人。


二、刘瑾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刘瑾在2009年12月21日至2021年8月12日期间,交易沪市股票135只,累计买入金额19,205,669.54元,卖出金额17,999,045.86元,成交金额37,204,715.4元,盈利-1,228,245.2元;交易深市股票162只,累计买入金额18,153,642.73元,卖出金额17,191,333.76元,成交金额35,344,976.49元,盈利 -775,138.98元。以上交易沪深股票合计297只,合计买入金额37,359,312.27元,卖出金额35,190,379.62元,成交金额72,549,691.89元,盈利-2,003,384.18元(已扣除佣金税费)。


以上事实,有相关劳动合同、执业证书、证券公司出具证明材料、涉案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委托记录及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处罚:对刘瑾处以30,000元罚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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