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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的开户银行怎么查(农商银行开户行怎么查询?)


员工误将交易明细提供给他人,银行被判道歉并赔1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工行金岭路支行确认其工作人员在打印工资入账明细时未筛选工资项,因失误而将所有交易明细提供给XX电子公司。


法院认为,该公司作为汇入工资一方,对娄某账户工资入账历史知情,但除工资入账项外的其他交易记录为非公开事项,属于娄某的个人隐私。工行金岭路支行未经娄某允许,不得将除工资入账之外的交易明细提供给XX电子公司。


判决书显示,工行金岭路支行工作人员因失误而将上述账户所有交易历史明细提供给XX电子公司,侵害了娄某的隐私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工行金岭路支行应在本案中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涉事银行向娄某送达书面道歉信,并一次性向原告娄某赔偿100元。


银行支行长违规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获刑


除了因操作失误泄露银行流水明细等个人隐私信息,更有银行内部人员明知目的不正当,仍然违规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2020年4月2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披露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吴某某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张江支行临时工作期间,在明知目的不正当的情况下,仍帮助诸某某、陈某某违规为闫某查询公民个人征信信息,将查询的相关征信信息通过邮箱发送给闫某,并收取相关费用。截至案发,公安机关查证被告人吴某某共计向闫某提供公民个人征信信息830余条。


法院认为,吴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与他人系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判决吴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泄露、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不仅有临时工,还有支行行长以身犯险。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20年3月公布的一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中称,2017年3月,被告人沈某应周某要求,将从鲁某处非法获取的余姚市某小区业主的财产信息共计1111条通过邮箱非法提供给周某用于招揽业务。同年4月,被告人沈静冲在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城建支行行长期间,将该行受理的贷款客户财产信息共计127条提供给周某用于招揽业务。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沈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转卖他人征信信息中间商获利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明确规定需为存款人保密的前提下,为何银行工作人员屡次铤而走险?南都记者梳理发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后往往可牟取大量利润。


2016年1月至8月,湖北孝感安陆市某银行职员张某在QQ群内,有人要求其有偿查询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账户余额、预留电话号码等信息,并约定每提供一条储户信息就给予120元至180元不等的好处费。


被告人张某见有利可图,遂在网上联系多名其他银行系统的员工有偿查询,约定每提供一条储户信息便给予20元至50元不等好处费。被告人张某多次出卖储户信息费和购买储户信息费,获利19万余元。


2017年4月,湖北孝感安陆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违法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属于公民隐私的银行账户、征信等信息,在不法分子的手中低至几十元便转手他人,出售者以此谋取巨额利润。


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此前披露,2015年6月至8月,上海某银行经理杨某利用自己的工号或冒用其同事的工号,登录银行个贷查询系统,非法查询并下载他人征信信息共计一万多条。随后,杨某将这些信息以每条25至5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37万多元。杨某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赔在案的犯罪所得予以没收。


2016年,四川绵阳警方成功破获公安部督办的“5.26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抓获包括银行管理层在内的犯罪团伙骨干分子15人、查获公民银行个人信息257万条、涉案资金230万元,成功打掉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这一黑色产业链。


经查,大量信息泄露的源头为银行“内线“,犯罪嫌疑人夏某在案发前任湖南省邵阳市某县农商银行一支行行长。犯罪嫌疑人宗某某伙同其他2人利用在中信银行职务之便,利用查询账号登录银行内网,用非法软件在短时间内大肆获取公民个人征信报告50余万份,以30-5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各级中间商合伙牟取非法利益。


据绵阳警方介绍,该案犯罪嫌疑人平均交易量的公民个人征信报告高达30余万份,涉及交易目标数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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