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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银行卡需要去开户行吗(银行卡锁了需要到开户行办理吗)




结束谈话,看着被执行人的儿子靳某将拖欠的款项如数交还申请人,拿着靳某的具结悔过书,北京石景山法院的执行干警小高一阵苦笑,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演吧:


第一天:法官,我还钱,这是我的工资卡,您拿去把钱扣了吧!不够的部分我一回北京就约申请人一块去法院解决!




第二天:我凭什么不挂失银行卡,已经过了十多年了,早就过了执行期了,法院现在无权执行我!




第三天:法官,请您原谅我,我知错了!


这么“百转千回”的案子,还得从头说起:




量案定制执行策略 十年旧案见曙光


本案系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宋某荣和被告吴某原是朋友关系。2006年2月,吴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宋某荣借款23000元,并书写借条。此后却躲而不见拒不还款,如石沉大海音讯全无,无奈之下,宋某荣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期间法官多次前往吴某住处均未发现其行踪,后经公告,缺席判决吴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囿于当时查控手段有限,原承办人(已退休)经多方查找仍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行踪及财产线索,案件陷入僵局。


近年来,随着“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持续深入推进,执行力度逐年加大。今年9月,北京、天津、河北三地高院与公安部铁路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联动查控被执行人的工作意见》,推进执行联动纵深发展。10月底,抱着一丝希望,申请人来到法院递交恢复执行申请。北京石景山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经初步核查,被执行人名下仍无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考虑本案被执行人已消失多年,很可能已放松警惕,承办人决定先上报铁路公安布控。


功夫不负有心人。12月7日中午,执行法官接到线索反馈,得知被执行人吴某将于次日晚在北京西站乘车出行。接收信息后,执行法官立即回院制作相关手续,与铁路公安对接民警取得联络,及时交接手续并通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已回外地老家一时赶不回来,执行法官只能通过电话问询初步了解被执行人体貌特征。



8日晚6时,执行干警们早早抵达北京西站。由于被执行人非刑事追逃人员,不能实时掌握其进站情况,这给查找带来一定困难。执行干警兵分两路,根据其身份证件照一路在候车室及检票口查找,一路在其乘坐列车车次门前及座位上蹲守。



19点27分左右,距离火车发车时间仅剩七八分钟,被执行人却仍未现身。难道被执行人取消了这次行程?虽有疑惑,执行干警们仍未放弃,争分夺秒到其他车厢查看,终于在其他车厢发现了被执行人。在向其出示证件后将其带出车厢,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吴某辩称过了这么多年对方没找她,以为这事就过去了。



执行干警明确告知吴某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吴某当即表示愿意立刻还钱。由于车站网络信号较弱,被执行人现场转账失败。


执行干警通过电话与申请人联系,申请人表示既然对方愿意还钱,那就等双方回了北京一块去法院解决也行,被执行人表示自己的银行卡可以交给法院执行,自己一回到北京就到法院解决案件。


考虑到列车即将发车,为不影响列车正常运行,执行干警将被执行人银行卡先行扣留并告知其回京后到法院履行后续手续。被执行人信誓旦旦,表示一定会履行义务。




隐匿财产逃避执行 母子双双被惩戒


12月9日一早,执行干警电话查询扣留的被执行人银行卡开户行,准备前往网点办理扣划,却提示该卡已挂失。执行干警立即前往银行网点。经核查,得知该卡系吴某昨晚通过电话办理的挂失。所幸卡内存款尚未被转移,为避免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经与银行反复沟通,最终将卡内存款先行冻结,未对案件执行造成任何损失。


同时由于被执行人试图逃避执行的行为,执行法官依法将其纳入黑名单并对其名下银行卡及微信账户全部予以冻结。后法官电话联系吴某,其自以为卡挂失后法院便无计可施,对法院的严正警告无动于衷,同行子女更是对法官进行辱骂,声称案件已过执行期,法院无权对其执行。


10日,吴某发现其无法购买返程车票,急忙电话联系法官,声泪俱下请求法院解除强制措施,称其回京后一定去法院履行义务。执行法官明确告知要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才能解除。


没过几天,此前与吴某同行的子女靳某返回北京后,便直奔法院代其母亲与申请人协商偿还欠款,并对执行干警深鞠躬道歉,望法官原谅其对法律了解不多,口不择言,希望法院尽快解除强制措施让其母能够返京。



对于吴某逃避执行及靳某辱骂法官的行为,执行法官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靳某具结悔过,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一万元。靳某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当即代其母亲缴纳完全部案款及个人罚款。


至此,这起跨越十余年的一桩旧案得以顺利执结。





京小槌温馨提示:


申请强制执行有时效限制,但申请恢复执行没有时间限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及相关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并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相关规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经调查后会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对这类案件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即“终本”。但案件“终本”不等于法院不再执行了,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并不因“终本”而免除,“终本”后可根据具体情况随时再次启动执行程序,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供稿 | 北京石景山法院


文字 | 高宇苹 王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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