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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工商企业信信息查询网(云南工商公示信息查询系统官网)






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报送与公示2016年度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规定,凡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gsxt.sx.gov.cn)报送2016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2016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报的,应当自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gsxt.sx.gov.cn)报送2016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报的,应当自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关于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的要求,2016年度年报中将增加社会保险和统计事项,由企业自行报送并向社会公示。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向社会公示。


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超过3年未依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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