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摊余成本法,摊余成本法和公允价值法哪个分红高

一、当前资管产品估值方法监管政策框架




1、据证券时报和wind引用消息称:监管召集六大行开会,书面部署了摊余成本法的应用安排:


(1)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后(2021年末),不得再存续或新发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定期开放式理财产品;




(2)除严格按照现行监管规定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外,对于理财产品2021年9月1日之后新增的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资产,均应优先使用市值法进行公允价值计量,暂不允许对除未上市股权外的资产采用成本法估值。


已成本法适用成本法估值的理财产品存量资产,应于10月底前完成整改。




笔者认为上述传言应该不完全准确,因为如果是封闭式产品,且期限足够长能做到持有到期合同现金流,都可以用摊余成本法,比如非标当然可以用摊余成本估值。传言总体上细节并不准确。但摊余成本估值的问题的确由来已久。






2、大致先看看目前资管产品整体估值矩阵框架:




资管新规原文表述是:“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哪个然后两种情形可以用摊余成本法:


(1)严格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合同现金流持有到期,基本符合SPPI测试前半部分。这个无可争议了,用摊余成本法。


(2)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高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我总结“无活跃交易或者估值不可靠”。




后来因为资管新规执行太严格,宏观经济压力太大,2018年7月20日发布资法管新规补充文件7.20通知:


(3)过渡期内,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倍;


(4)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 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总结起来这就是目前监管允许的四种类型的摊余成本法估值。银行理财产品净值化产品截至2021年6月底规模高达20万亿左右,净值化率79%,但是的确净值化产品的成色仍然存疑,主要就是涉嫌滥用了成本法估值,但这一切又是在监管允许的框架下进行的。






3、那么上述4类摊余成本法估值,哪些可能政策发生变化?


上述第(3)类,半年以上定开产品可以摊余成本估值,这个条款本来就是分红“过渡期”内的政策,所以2021年底过渡期结束前终止非常正常,可以说不属于政策变动,而是资管新规7.20通知应有之意。


第(4)类实际上,已经通过现金管理类产品新规予以规范,未来是整改为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基金了。具体参见《现金管理新规冲击21问!》。所以第(4)类摊余成本政策不可能发生变化,当然现实中因为严格参照货币基金,银行继续扩大规模不可能,未来1年会逐步萎缩。






第(1)价值类和第(2)类都是资管新规原文,要想通过一个窗口指导会议撼动资管新规不可能,这级别还差了好几个层次。但是第(2)类监管的解释口径空间很大,什么叫没有活跃交易场所?交易所银行间的ABS,资本补充工具等监管有可能认定都是属于活跃交易场所,私募债也要区分,估值技术层面,中债估值和中证估值技术也在进步,其实信用品种估值都要靠模型为主,本来即便是公开发行的信用债交易也未必活跃。




所以所谓摊余成本法变动第(3)类半年期定开过渡期结束后很可能不适用,第(2)类资管新规给的红利,可能口径会大幅度缩窄。这是大概率会变化的两部分。然后现金管理类产品本来就要大幅度收缩,合同现金流持有到期除非标外很难适用,所以的确政策看起来只是微调,现实对银公允行理财影响还是比较大的。


目前银行理财20.5万亿规模净值型产品相当一部分需要经受重新检验,部分银行可能相对好一点,比如招银理财,其优质的客户群很早开始能接受净值波动。


本质上净值型产品的估值里面成色如何并不是产品经理自己偏好,而是长期培养的理财客户群偏好倒逼的产物。


今年底还有4个月时间,如果严查净值型产品的估值方法,甚至政策微调,那么2021年底过渡期结束,清理所有不符合资管新规老产品压力也更大一些。






二、银行实际发行摊余成本估值现状




1、首次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上个月13日,业内首次出现“净值型理财产品估值方法使用不准确”的罚单(银保监罚决字〔2021〕27号)。据笔者了解, 被处罚的具体理财产品即为定开型产品,但是期限上实际上是半年以下的定开型产品,属于“不得使用摊余成本法条件却使用了摊余成本法计量的情形”。对于摊余成本法的使用,如果触及过度使用、或不该使用却使用了该方法,则会导致基础资产的风险情况无法真实的反映到产品的净值变化中,即出现“假净值”的问题。




具体处罚参考《首次!银行假净值型产品被重罚!》。






2、摊余成本法估值信息披露情况


目前多家理财子在产品设计上仍以“尽量使用摊余成本法”的理念为主。并且就估值相关规则层面来看,在固定收益类证券(含标和非标)的估值中,完全可能存在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使用摊余成本计量的情况。




但现实情况是,由于估值方法描述模糊和底层资产披露不够全面和明确,我们就无法将把资产和估值方法进行对应,比如中小企业私募债所使用的估值方法是什么?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的资产组合的久期是否长于封闭期的1.5倍等问题。




另外,我们通过梳理16家理财子发行的100多只含摊余成本法估值的理财产品,总结出:各家机构在产品说明书中对具体金融资产估值方法的使用均为“模糊描述”。“模糊”的主要原因包括:


(1)目前,披露底层资产持仓情况的理财产品很少,无法进一步判断具体底层资产


这主要和各家披露方式、内容、时间不一有关。


关于具体底层资产的披露方式,大致有三种:


  • (前期)在部分产品说明书中直接披露部分具体底层资产(而非大类资产及比例),一般是披露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情况。如中银理财、建信理财、交银理财、招银理财、光大理财、兴银理财、苏银理财、南银理财、杭银理财。
  • (前期)在成立公告种披露,多数理财产品的成立公告仅披露产品基本信息,如产品代码、成立日、募集规模等,不涉及底层,但是也有披露底层大致情况的理财子,如工银理财、宁银理财。
  • (成立后)在投资管理报告中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产品基本信息、期末前十大资产投资明细等,就理财子已披露的情况来看,基本均涉及具体底层。

此外,也有在上述三种的方式中两种或三种均披露的情况,只不过披露的完整度存在一定的差别。根据当前比较泛化的信息披露,我们便无法对产品估值方法进行进一步的判断。




3、摊余成本法估值案例


为什么银行理财如此偏向于使用摊余成本法?主要还是因为现阶段,在大多数投资者还无法充分理解、甚至无法接受净值波动的情况下,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让净值表现平稳对于银行理财保持客户黏性尤为重要,尤其是目前定开型产品占据银行理财大片江山的情况下。


对定开型的理财产品,摊余成本法估值和公允价值估值对其净值的影响如下:


(1)理财产品示例:以摊余成本法估值


以光大理财2020年4月成立的某只6个月定开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例,结合其产品说明书和投资管理报告,该产品底层100%为固定收益类资产,且在估值上适用了“720补丁”给予的第三个使用摊余成本法的优惠条件,具体表示为“估值方法:债券类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但本理财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 1.5 倍;其他债券按公允价值法计量”。


该产品成立以来,其产品和净值波动图如下(注意目前政策框架下,属于合规的产品类型):


(资料来源:光大理财官网)


因为摊余成本法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损益,所以能够使得产品的净值和收益表现稳定,不随市场利率震荡而波动,实现净值的平稳增长。


(2)理财产品示例:以公允价值估值


以中银理财2020年4月成立的某只3个月定开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例,产品底层穿透后债券占比在82-94%之间,该产品投资的债券按公允价值摊余进行估值,其成立以来的净值波动如下图:


(资料来源:联合智评)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