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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经双方在一起平等协商,由甲方将权属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作价 元(大写:)永久转让归乙方所有,特将有关事项拟订如下。


一、该地不计准确面积,该地四址界线:东至;南至;西至;北至,面积约平方米。


二、乙方将上述转让费于年月日一次性付清甲方后,该地经营权、管理权、收益权、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一切完满权属当即归乙方所有。


三、协议生效后,该土地如因国家征收,土地征收补偿费及国家给予的优惠安置待遇由乙方享受,甲方不得主张。


四、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反悔,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协议解除的,甲方返还乙方款项,并赔偿乙方实际损失。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各方保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字后当即生效。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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