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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津区注销执照公司(重庆注销营业执照在哪里注销)





2017年10月某日,某物流公司员工田某随公司货车送货。凌晨,货车在行驶至重庆绕城高速公路上时发生交通执照事故,田某在事故中不幸死亡。经相关部门认定,田某与该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所受到的伤害为工伤。



事故发生后,田某家属向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物流公司支付工伤死亡待遇。




仲裁委在开庭审理中听取在哪里田某家属和该物流公司委托代理人意见后,于2019年1月作出仲裁裁决,裁决该物流公司支江津区付医疗费、丧葬在哪里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110余万元。







然而,田某家属拿着仲裁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该物流公司竟已被注销。




据田某家属了解,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均为杨某。在仲裁委审理时,他便隐瞒了其已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况。根据《注销清算报告》显示,该物流公司注销登记时已清收完债权、清偿完债务,其无营业执照资产、负债及净资产。




因裁决前物流公司主体消亡,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数月后决定撤销之前作出的仲裁裁决。




田某家属眼看公司被注销,仲裁裁决也被撤回,无奈之下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营业执照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注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执照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重庆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公司予以支持。




本案中,物流公司注销清算结束前,田某受到的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田某家属向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江津区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物流公司委托代理人参加了仲裁。杨某作为物流公司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明知道物流公司存在债务纠纷,其依然决定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存在主观注销恶意,应对物流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杨某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110余万公司元。该判决已于近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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