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工作需要,我沈阳市局自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启用行政审批新印章企业,具体如下:
1.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和平);
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沈河);
4.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皇姑);
5.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大东);
6.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铁西);
7.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浑南);
8.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苏家屯);
9.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于洪);
公章10.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经济技术开发区);
11.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沈北);
12.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棋盘山);
1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新民);
14.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辽中);
15.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法库);
16.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康平)。
我局及各分局负责的行政许可及相关事项一律加盖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沈阳市用章新印章。原“沈工商局阳市生态环境局公章建设项目审批专用章”及15个分局行政许可审批印章同时作废。
工商局特此公告。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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