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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商标图案大全(工程机械商标名称设计)

标准规范天天讲


第030期(总030期)


一、条文解读


今日讲《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 总则 10 起重机械的工程机械标记、标牌、安全标志、界限尺寸与净距


10.1 标记、标牌与商标名安全标志


10.1.1 起重机应有标记、标牌和安全标志。


条文解读:标记、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有着明显的不同。





10.1.2 起重机的规格标记应符合下列要求:


a)额定起重量(或额定起重力矩),应永久性标明;



b)额定起重量随全幅度范围变化的起重机,应设有明显可见的额定起重量随幅度全程变化的曲线或表格;凡不同幅度段规定有不同额定起重量的,幅度段的划分及各段的额定起重量,均应永久性地标明并明显可见。由制造商提供的操作说明书应能对不同幅度起重量做出更详细的说明;



c)如果起重机配备有多个起升机构,则应分别标明每个起升机构的额定起重量。由制造商提供的操作说明书应指明这些起升机构是否可名称以同时使用。


10.1.3 每台起重机都应在适当的位置装设标牌,标牌应至少标明以下内容:


—— 制造商名称;


—— 产商标名品名称和型号;


—— 主要性能参数;


—— 出厂编号;


—— 制造日期。


10.1.4 应在起重机的合适位置或工作区域设有明显可见的文字安全警示标志,如“起升物品下方严禁站人”、“臂架下方严禁大全停留”、“作业半径内注意安全”、“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等。在起重机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应符合 GB 1505图案2 的规定。安全标志的颜色,应符合 GB 28商标93 的规定。



10.1.5 采用高压供电的起重机械,应在高压供电位置及高压控制设备处设置警示标志。如“高压危险”等。


10.2 界限尺寸和净距


10.2.1 在最不利位置和最不利装载条件下,起重机的所有运动部分(吊具和其他取物装置除外)与建筑物的净距规定如下:


——距固定部分不小于 0.05m;


——距任何栏杆或扶手不小于 0.10m;商标


——距出入区不小于 0.50m(出图案入区是指允许人员进出的所有通道,但工作平台除外)。


10工程机械.2.2 起重机械各运动部分的下界限线与下方的一般出入区(从地面或从属于建筑物的固定或活动部分算起,工作或维修平台及类似物除外)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1.7m,与通常不准人出入的下方设计的固定或活动部分(例如棚顶、加热器、机械部分和运行在下方的起重机等)及与栏杆顶部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0.5m。


10.2.3 名称起重机械各运动部分的上界限线与上方的固定或活动部分(例如起重小车的最高处与房顶结构最低点、下垂吊灯、下敷管道或与运行在其上方大全的起重机的最低点)之间的垂直距离,在保养区域和维修平台等处不应小于 0.5m。如果不会对人员产生危险,这个距离可以减小到设计 0.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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