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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局股东决议(公司设立股东会决议工商局版本)

@商业精英和企业:你公司的证照公章,由谁控制?




实务中,很多公司的股东都想担任董事或总经理,这是为什么?因为担任董事或总经理,是人控制公司的一个象征,但其实除了通过“人”控制公司之外,还可以通过“物”控制,这个“物”在实务中往往更重要,那就是“证照”和“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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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到证照公章的纠纷,大家可能立马就会想到2020年的当当“抢公章”故事,大家对这个故事可能会公司好奇,一开始李国庆去抢公章的时候一点事都没有,但第二次抢公章时就版本被行政拘留了。大家觉得很奇怪,为什么呢?




这是因为第一次抢公章时李国庆还是公司的高管,公司在给他买社保,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争议;第二次抢公章时公司已经停掉了他的社保关系,已经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也就不设立存在董事高管保管公章之问题了,所以他抢公章就没有依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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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当抢公章事件并不是个案,大摩在处理股东吵架时,常常也会第一时间让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去拿到公章,甚至会动用保安机构专业获取,都有可能。




在实务中,这个问题会比较复杂混乱。今天我们一起来聊版本透「证照公章」这个话题。











01


在“人章争夺”的情况下


谁有权代表公司?




第一种复杂情况是“人章发生冲突”;




假如一家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都是大股东,小股东是公司的总经理,小股东把公章和营业执照都控制下来股东了,这时一旦发生争议或对外诉讼,究竟是法定代表人对外还是小股东作为总经理盖的公章有效呢?




大股东掌控了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而小股东掌控了营业执照和公章,一有纠纷,前述行为肯定会发生冲突。




第一个问题来了:公司可否起诉作为总经理的小股东让其把证照公章拿回来?起诉时提交的起诉状等资料没有加盖公章,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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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公章是否经过工商备案,在发生“人章冲突”的情况下,均应以“人”也就是法定代表人为准;这两点,《民事诉讼法》规定得很清楚,法定代表人作为诉讼代表人,这是法定的;若仅持有公章,且没有证据证明持章人有公司授权持章代表公司意志的,则持章人无权代表公司行使诉讼权利。




公章只是对外做出意思表示的外在表现形决议式而已,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公章就能代表公司的意志。拿着公章只是一种客观状态,但,是不是就有权代表公司,则是另外一回事,所以不管是《公司法》还是《民事诉讼法》都规定得很清楚,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意志最基础的机关。




因此,一旦发生“人章冲突”情况,都是以法定代表人为准,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甚至比公章更重要。











02


在“人人争夺”的情况下


谁有权代表公司?




若这个法定代表人由小股东担任,情况反过来,大股东拿的是公章和营业执照,这种情况又怎么办呢?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大股东往往会召开股东会,先变更执行董事,因为变更了执行董事,原法定代表人自然就没有任职资格了;但另外一个问题就来了,工商登记还是旧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会决议是新的法定代表人,新旧法定代表人就发广东省生冲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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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究竟是以谁为准呢?




这在实操层面就变得更加复杂了,此时工商登记的虽然是原法定代表人,但这种登记只是起到公示的作用,法定代表人变更应以股东会决议为准,一旦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生效,即使新的法定代表人未经工商登记但也是公司诉讼代表人;虽然工商登记仍是原法定代表人但其不能够代表公司进行法律诉讼。




这一点原来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比较大,但目前公司法正在进行修订,修订稿中就明确了这一点,一旦确定,未来在工商局操作层面更简单化,只需要有股东会决议,加上新法定代表人签署变更申请就好了。











03


在“章章争夺”的情况下


谁有权代表公司?




还有一种情况是,公章在小股东手上,大股东干脆再去刻一个公章。大股东是执行董事又是法定代表人,又刻了公章,但这个公章未经工商备案,小股东是总经理且其持有的公章是经工商备案的。




这时候问题就来了,两个公章究竟是以哪一个为准?




这个争议认定的关键是审查公章的授权有效性问题,如果“没有新的有效决议”来作相反证明时,则以备案公章视为公司工商局授权。这里有一个前提条件——没有新的有效决议作为相反证明。这就意味着股东会需要作出决议,或执行董事做一个决定,以新的公章为准而不是以备案公章为准,只有作出这样的证明后,备案公章才失去代表公司意思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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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给很多商业精英带来一些启发,在实操层面中,每一步棋一定要下对,首先不能犯错,第二一定要安全,你才会赢。如果没有理清这个法律逻辑的话,一招错满盘皆输。











04


如股东何夺取公司“印章证照”?


可否挂失?




大摩在文章开头提到,在股东吵架中甚至会动用保安的力量,用专业的机构去抢公章,即使两边发生冲突,但一边更专业,所以很快就能把公章拿到手。虽然是非文明的手段,但在实务操作中常常用得比较多。




那有没有文明的方式去抢公章呢?如前文讲到的案例,若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都是大股东,小股东是总经理,公章和营业执照掌控在小股东手上的话,此时公司能否通过文明的方式,如诉讼请求拿回股东会公章呢?




实务中还真的有很多这样的案例,公司诉请总经理返还营业执照和公章,依据是什么?




要么是股东会决议或章程的规定,要么是执行董事的决定,就看章程规定的制度是由谁来制定。比较好的是,大股东占有绝对控股,且又是董事,如果有,当然好;如果没有,也能很轻易地补充公章管理制度,依照公公司章管理制度就可以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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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实操层面真的有这么简单吗?




即使法院判决小股东返还公章,但在执行环节也很难。法院也很头疼,不知道他把公章藏在哪里,没有线索;也有可能是小股东会股东一直不配合拖时间,只能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又不决议知道公章藏在哪里。




那可否挂失?问题又来了,首先要登报,登报的时候需要有营业执照,如果没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在小股东手上那就更麻烦了,要到派出所报案,由派出所出具遗失证明(报警回执)。此时若小股东向派出所说明不存在遗失,只是因为股东之间吵架,公章在我这,就操作不下去了。有没有发现,挂失在实务中也是很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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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不管是采取诉讼的手段要求返还,还是采取行政手段去补办,时间、执行成本,复杂性上落地不易。这也是为什么在实操层面经常会发生直接抢夺公章和营业执照,因为效益快,成本低,甚至会动用保安机构来进行抢夺,广东省而且看起来没有发生肢体冲突,所以这些专业机构反而也能帮助某些股东抢到公章。











05


如何确定公司证照、公章


应由谁来保管?




公司的证照、公章,究竟该由谁来保管呢?




《公司法》没有对公司公章、证照的保管、控制、使用作出明确的规定,但证照、公章属于公司资产,如果要诉请返还,一定要用公司的名义去诉请;当然,诉请时要有依据。




那么究竟该由谁来保管呢?一般会在公司章程或规章制度中规定,但实务操作中一旦发生证照、公章争夺时工商局往往就发现,这些公司没有关于证照、公章的保管制度,此时只能补办,股东会作出新的决议,或董事会/执行董事做新的决定。











06


法律顾问精细化总结




关于「证照公章」,我们一起来做一个总结,大摩一共讲解了实务中常见的五个问题:




1、在“人章争夺”的情况下,谁有权代表公司?


2、在“人人争夺”的情况下,谁有权代表公司?


3、在“章章争夺”的情况下,谁有权代表公司?


4、如何夺取公司“印章证照”?可否挂失?


5、如何确定公司证照公章应由谁来保管?




“证章”的保管问题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属于意思设立自治,需要公司内部进行决议。所以往往要么是股东会决议要么是公司章程要么董事会/执行董事决议,换一句话说,每家公司都应该制定公章管理制度或证照管理制度进行规范,实务中出现这方面争议纠纷,就是起源于不规范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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