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21〕1770号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在局各总局区个区(地区)国家税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市人民政国家税府同意,现将本市城市维北京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北京市具体哪个地点通知如地方税下:
一、纳地址税人所在地在全市各区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的,税总局个区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全市各哪个区的镇范围内的,税率为在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国家所在地不在上述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四、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实行代扣地方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变迁地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地方税费税的纳税地点。地方
五、实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的地址纳税地点。
六、依据增值税务税免抵税额计算缴纳税务局城市维国家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机构所在地变迁。
七、本通知自2021税务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财政局 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北京市民政局
2021年8月3北京市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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