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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上知识产权包括哪些内容(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哪些)

问题1:男方婚前按揭买房婚后给老婆一半份额去公证需要缴印花税吗?


解计上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同时,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2022年7月1日失效)和《印花税法》(2022年7月1日生效)的规定,房产赠与需要缴纳印花税。




问题2:砂石生产企业为什么开不了税率13%的销项发票?


解答:


砂石生产企业的原材料就是来自于自然界的石头和砂石,不能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只有加工过程中耗用的能源、机器配件等可以取得很少的进项税额。


因此,如果砂石生产企业完全按照一般计税的话,其增值税的税负将会很高的,既不利于该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该行业的税收管理。


因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内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就规定:“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以适用简易征收,且“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为合理降低企业的税负,砂石生产企业当然就会选择简易计税来计算缴纳增值税。在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后,就只能开具简易计税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目前,简易计税征收方式的征收率是3%,而13%是一般计税方式下的税率,所以砂石生产企业在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的就不能开具13%税率的发票。




问题3:个税汇算发现要补税,是因为名下新增个人独资企业吗?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因此,如果您在2021年度有新增的个人独资企业,且已经在“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中已经扣除了基本费用6万元等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时就不能再次重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您应该在“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之间进行比较,可以选择扣除后纳税总额最低的扣除方式,不能因为综合所得要补主要税就去直接把“经营所得”扣除给更改而导致经营所得需要补缴更高的税金。


如果名下新增的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您本身注册的,而是被人盗用包括信息注册的,应及时找市场监督部门和税务局申诉与举报,以避免个税汇算需要多补税的情况。




问题4: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时是否缩减折扣年限或者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


解答:


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属于税收优惠政策,此时不应该去享受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


缩减折扣年限或者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都是属于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方式,在“两免三减半”期间享受加速折旧对企业不划算。比如,固定资产的一次性税前扣除也是折旧方法之一,如果在免税期也去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等到了免税期结束后,该固定资产已经一次性扣除了,其会计核算的折旧反而不得税前扣除,在纳税期间需要纳税调增,导致企业总体上多交税。


因此,为了企业在税收优惠期结束后,还能获得更多的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前扣除,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等优惠政策时,不应同时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包括固定资产一次性折旧、缩减折扣年限、年数总和法或者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




问题5: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哪些优惠政策?


解答:


1.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亏损结转年限为10年的特殊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制造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哪些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非制造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说明: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同样,针对一般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依法享受,比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问题6:某人于第一年年初借款60000元,每年年初还本付息额均为5000元,连续20年还清。问借款利率是多少?


某人于第一年年初借款60000元,每年年初还本付息额均为5000元,连续20年还清。问借款利率是多少?若已知借款利率为8%,则还款期限为多少?


解答:


计算这类财务运算,简单、便捷、高效、准确的计算方式,当然是在Excel表格中计算。


1.等额还本付息求利率的,可以在Excel表格中使用函数IRR进行计算。



2.等额内容还本付息,求还款期限,可以使用“年金现值”系数函数PV以及Excel的“单变量求解”工具进行计算。





问题7:假如个人已经65岁了,收入超过5000块钱,超过的部分是否还要交税,还是减税?


假如个人已经65岁了,收入超过5000块钱,超过的部分是否还要交税,还是减税?


解答:


个人所得税法的针对纳税人规定,没有区分年龄段,只要取得了税法规定的所得项目,就需要依法纳税。


个人退休取得的退休金是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个人退休后返聘或兼职的,除符合税法规定的高级专家外,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会计1994]20号)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补充规定: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七)项中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


1.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2.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哪些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第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知识产权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高级专家从两处以上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问题8:单位替员工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是否可以作为主要福利费税前扣除基数?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说明:此处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并且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而不是会计上的工资薪金提取数总额。


因此,单位替员工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是不能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问题9: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款需不需要报税?


解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对于上述9项,前面8项显然跟“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款”是没有关系的。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第六条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款”,显然不属于前述的各类中奖性质的所得。


同时,《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还规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计上务主管部门确定。”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项目不得征税。截止目前,没有任何规定“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款”需要缴包括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款”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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