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是包含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知识产权合同,对于餐饮企业来说商标是关键内容之一,如果授权人商标未注册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被授权人能否以此解除合同呢?
连锁加盟模式(特许餐饮经营)是连锁餐饮企业快速扩张的模式之一。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的条件包括:
(1)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2)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3)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4)与被特许人签订书面的特许经营合同。
餐饮企业的特43类许经营中,商标是企业的核心价值之一。特许人应当将商标进行注商标册,然后向被特许人授权,并可以收取相关的授权费用。在特许经营期间,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但是在信息披露后,双方已经实质履行了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下,如无其他应当解除特许合同的情形,则单方面以注册商标为由解除合同,并不能获得支持。
裁判要旨
涉案合同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使用的商标尚未注册。但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均未明确要求特许人应具有注册商标的经营资源。非注册商标作为特许经营资源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特许权人是否披露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等经营信息,不会实质性影响被特许人的合同权利或者对被特许人的实际经营产生影响,也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被特许人以特许权人没有注册商标不具有特许经营资质,没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商标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一、开启公司注册成立于2014年3月14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的批发、零售;餐饮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批发、零售:生鲜肉、食用农产品等。崔继华、吴萍为开启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时间为2027年8月16日。
二、2017年12月28日,狄词平(乙方)与开启公司(甲方)签订《单店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的项目为火山石爆鱼品牌。甲方授权乙方的合作区域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本合同执行有效期为三年,自2017年12月28日至2020年12月27日止。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向甲方一次性缴纳品牌使用费49800元,品牌使用费为终生,概不退还。乙方向甲方每年缴纳年度运营服务费3000元。乙方停业、解散或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本合同自动终止。
三、合同签订当日,狄词平向开启公司支付品牌使用费39800元、运营服务费6000元,共计45800元。2017年12月29日至2017年12月31日,开启公司为狄词平提供了为期三天的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腌鱼片、石爆鱼、熬骨汤以及米线等。培训结束后,开启公司为狄词平提供U盘一个,U盘内容涉及产品流程操作、火山石爆鱼店铺筹备统配与自购、石爆鱼底汤的熬制(操作标准)、鱼片预制操作标准以及“火山石爆鱼”商标受理通知书等内容。
四、2020年1月9日狄词平向法院起诉,要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2017年12月28日签订的《单店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已支付品牌使用费及运营管理费共计458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律师费及办案费共计5500元;4.判令被告崔继华、被告吴萍承43类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
(1)未注册商标是否影响开启公司的特许经营资质?
(2)开启公司如无特许经营资质,狄词平是否享有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3)开启公司的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1)狄词平与开启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开启公司许可狄词平使用其项目在一定区域开展经营,开启公司收取狄词平许可使用费为目的而签餐饮订的协议,应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狄词平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应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本案中,狄词平以开启公司没有注册商标不具有特许经营资质,没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求解除合同。
开启公司使用的商标“火山石爆鱼”尚未注册。但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具备的条件和资质规定中均未明确要求特许人应具有注册商标的经营资源。非注册商标作为特许经营资源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从双方签订《单店合作协议》约定内容看,双方并未约定合作项目必须为注册商标,而约定的是“火山石爆鱼”品牌,是否获得商标不属于双方合作内容,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同时,《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特许人隐瞒影响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本案中,开启公司是否披露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等经营信息,不会实质性影响狄词平的合同权利或者对狄词平的实际经营产生影响,也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合同签订后,狄词平已开店经营,实际使用开启公司的经营资源相当长的时期。对于合同履行期间,开启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狄词平亦没有证据证实。故狄词平以开启公司没有注册商标不具有特许经营资质,没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不予支持。
(4)关于崔继华、吴萍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首先,如上所述,狄词平要求解除签订《单备案店合作协议》于法无据,崔继华、吴萍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崔继华、吴萍出资的认缴期尚未到期,狄词平主张崔继华、吴萍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对于狄词平要求崔继华、吴萍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狄词平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的事实,无法证明开启公司存在足以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行为,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一审判决:
驳回狄词平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狄词平主张开启公司隐瞒了“火山石爆鱼”未获得注册商标等相关事实,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致使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请求解除其与开启公司签订的上述合同。经查,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合作项目须以开启公司取得“火山石爆鱼”注册商标为前提。开启公司是否获得注册商标,不会对狄词平是否缔约及后续合同履行产生实质影响,也不会导致狄词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狄词平已实际进行经营,使用了开启公司的经营资源,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狄词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支招
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是包含商标权使用、专专利技术使用、商业模式、区域经营、技术指导、资源共享等模式在内的一系列与知识产权紧密相关的一系列合同总和。餐饮企业使用商业特许经营开启连锁加盟之路的同时,一定要首先做到合法合规,其次要树立强烈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在合规经营方面,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务部相关特许经营管理的法规、规章等,做好备备案案工作,满足商业特许经营的要求,否则可能会违规而受到处罚,甚至有解除合同的风险。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首先要明确,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是知识产权合同,如果有纠纷也是各地的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要树立起强烈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餐饮企业要根据自己的经营实际,能够进行商标、专利保护的,一定要注册商标、申请专利,不能注册商标或申请专利的,也有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
在合同签订方面,特许经营合同往往会涉及诸如《技术许可合同》《商标许可合同》《区域发展(经营)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其他服务合同》等等一系列合同,需要根据授权的范围、期限、权利义务等进行详细的约定,最好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做好合规的同时,也要保障自己的权利,为企业的快速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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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银伟 律师
图|来源于网络
排版特许|Ellie 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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