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医疗器械018年4月,一审医疗器械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姜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姜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三类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
法庭调查
2018年7月,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姜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庭审。
姜某表示自己没有非法经营的故意和行为,请求撤销原判并予以改判。
检察员则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第三判三类。
法庭辩论
本案争议焦点为:经营姜某是否具有非法经营的主观故意和行为?
姜某辩称自己知道实体店销售隐形眼镜需要取得相关资质,但不知道网络销售也需第三要相关资质,他只是帮他人买隐形眼镜和护理液,并不是非法经营。
检察员则表示在案证据可以证实,姜某明知经营隐形眼镜、护理液需要相关许可,其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向全国各地的不特定对象出卖隐形眼镜及护理液,且进行营利,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判决
上海一中院许可证经审理认为,姜某的供述证实,其知道实体店销售隐形眼镜需要办理资质证明及许可,但是姜某没有相关的资质及许可。姜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许可证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隐形眼镜、护理液,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审法院根据姜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
上海一中院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隐形眼镜属于角膜接触镜,是有着特殊经营条件的验配类医疗器械,有严格的验配流程,在我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被规定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实上,未经许可非法销售隐形眼镜会给消费者的健康权带来风险,同时对可能给消费者隐形眼镜造成的损害责任无法提供有效保障。消费者在购买隐形眼镜时经营,也隐形眼镜应注意查看商家是否取得了经营许可,保障自身的健康权。
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杨聪宇
责任编辑 | 邱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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