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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广告公司经营范围(广告装饰工程公司的经营范围)


起诉书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经营范围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滨湖区检工程公司察院公布的起诉书内容显示,被告人潘某某、江某甲、陈某某、温某某均因涉嫌盗窃罪,在2020年9月及2021年3月被无锡市公安局无锡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广告装饰留,广告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被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其中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09年5月26日被广东省新兴县法院判无锡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吸毒,于2018年4月24日被广东省新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


滨湖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江某甲、陈某某、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广告装饰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广告公司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江某甲、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被告人潘某某、江某甲、陈某某、温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无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工程公司人潘某某、江某甲、陈某某、温某某自愿认罪经营范围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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