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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加油站手续审批流程)

近日,犯罪嫌疑人林某因危险经营作业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这也是历城区首例危险作业罪判决。危险作业罪是2021年3月1日生效《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罪名,本罪的增设,能更加精准的保护危险作业所侵害的法益,为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更加精准的法律指导。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下旬,犯罪嫌疑人林某在未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加油机一台、储油罐一个,私自设置无名加油站,非法储存汽油并经营汽油零售,向过往车辆销售汽油。直到同年9月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核算,犯罪嫌疑人林某非法销售汽油,经营数额13余万元。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林某非法经营的加油站周围停有多辆运输车,南临的公路来往车辆较多,车流量大。加油现场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







据办案人员介绍,在司法实践中,以往非法经营成品油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可以从行政许可的角度认定。非法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违反了2004年《加油站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危化,应当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文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及管理工作移交给地市级人民政府。2019年12月为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的要求,商务部取消成品危化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市场主体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办理程序无需向商务主管部门申品请经营许可,并在2020年7月废止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对于此类行为如何进行处理,在司法实践当中认识不一,有的认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不再按犯罪处理,有的认为虽然《成品油管理办法》废止了,但此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继续按非法经营罪予以处罚,由此造成了司法实践上的不统许可证一。




而未经许可品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行为,具备现实危险性,符合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将该行为评价为危险作业罪更加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同时由于未经许可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行为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与非法经营所保护的经济秩序并不相符,因此认定为危险作业罪更加准确。





法条链接





<危险作业罪>


危险作业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任意刑法规定的情形,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审批现实危险的行为。危险手续作业罪的设立,意味着在安全生产领域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流程具有发生重大伤许可证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就会受到刑法审批的规制,行为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流程。




修正后的刑法明文规定了危险作办理程序业的三种情形: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加油站警、经营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手续、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转自 | 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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